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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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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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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当事人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企业管理、经营、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当事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因此,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而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而,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人的退出而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宁中法〔2008〕238号

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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