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
您的位置:首页  »  
 

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生活中,租房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房屋租赁登记的,但有时也会要求进行登记。那么承租人租赁房屋后,是否需要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若你对此也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
  
  近年来,房屋租赁日渐成为常见现象,但出租人将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出租,出租房屋成为社会问题多发地带,私下出租房屋逃避税收等现象也日益严重,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杜绝非法交易和私下交易,我国实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制度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该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租赁当事人首先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这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房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二、房屋租赁登记的效力如何
  
  在中国,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权属取得和变动行为生效的要件,但对于房屋租赁登记是否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里并没有规定,登记后租赁合同才生效,只是称“备案”。
  
  显然房屋租赁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备案于政府部门,以便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房屋租赁登记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起到备案的作用。
  
  需要注意,若是属于住宅用房的话,进行了租赁的一般不要求进行登记备案。但如果是经营性用房的话,则就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了。对于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我们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要是还不清楚,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汕头律师。
  
  

·最高院企业改制民事纠纷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院企业改制民事纠纷的规定是怎样的? 由于企业在存续期间,与多方民事主体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故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难免会与这些主体发生民事纠纷,为了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最高院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适宜于我国实际的最高院企业改制民事纠纷的规定,具体该如何理解此类法律...

·公司章程的生效和失效
    

一、公司章程的生效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体制(主要是指设立体制)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关于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就我国公司法规...

·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是否侵犯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社区微信群中发送大量信息,虽均未指名道姓,但结合发送信息的内容、顺序,可以认定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均...

·重庆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计算补偿
    重庆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计算补偿 重庆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计算补偿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一个建...

·怎样申请变跟抚养权呢?
    关于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国家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在离婚后,对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夫妻双方私下解决,另一种是诉讼上法院,由法官判决,如果其中一方对于法院判决不服,那么离婚后怎样申请变跟抚养权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目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父母...

·一、离婚后子女财产需要保权吗?
    一、离婚后子女财产需要保权吗? 离婚后子女财产需要保权,离婚了孩子的存款一般由拥有抚养权的人保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离婚后子女和财产如何分配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
    发包方: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

·土地使用权是否是债务人的破产范围
    土地使用权是否是债务人的破产范围 一、相关法规 《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职工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要履行付出劳动的义务,并且享受获取报酬和休假的权利。在众多假期中,年休假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除了劳动法对此有规定外,国务院还出台过具体的条例。那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下面我们就给广大劳动者做个介绍。职工带薪年...

·超过批准数量征收土地的处罚是什么?
    超过批准数量征收土地的处罚是什么? 国家在履行土地征收工作时都要根据科学合理的标准进行的,而征收的前提是为了社会和国家利益的需要才会对公民使用的土地作出征收的决定,但现实中却存在在一些行政机关滥用手中的权力对公民征收了超额的土地。那么,超过批准数量征收土地的处罚是什么? 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