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实也是在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之后,才会被认定为故意损坏财物罪。当然,要是行为人是出于过失,导致了他人财产损坏的,这个时候是不能被认定为此罪。而在说到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标准时,往往包括了两方面,即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那到底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故意毁财物;财物须为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比如毁坏的是自己的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故意毁坏财物,却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属于侵犯财产性犯罪,行为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的心态。但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前者目的在于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而后者目的是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采用其他手段来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前者毁坏的为公私财物;而后者毁坏的一般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资料。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毕竟司法实务中,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只有先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才能认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之后,也才可以结合《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债权转让债务抵销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债务抵销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务抵销 民法法系国家均对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拥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

·抚养费变更的情形
    据《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实践中,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借款合同逾期多久可以诉讼?
    借款合同逾期多久可以诉讼?《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发生逾期行为就可以诉讼,贷款行会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

·企业股东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企业股东变更需要什么材料我国现在的经济的发展很快,公司企业股东变更也是常有的事,那么对于这一类的情况很多新创办的企业似乎不是很了解,所以在办理的过程中可能会浪费很多时间。那么企业股东变更需要什么材料?所以我们针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信息,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企业股东...

·酒后驾车处罚标准具体是什么
    在我国不允许机动车驾驶人员有酒后驾车的情况,而这里主要就包括了两种,即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虽然都是属于酒驾行为,但因为实际的严重程度不同,于是给予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那究竟酒后驾车处罚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酒后驾车处罚标准是...

·昆明无抵押无担保大额贷款得条件是怎样的
    昆明无抵押无担保大额贷款得条件是怎样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一般只需要贷款人提供身份信息,并不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物和担保,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会相对容易一下。如果贷款金额较大,贷款公司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会审查的比较严格。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昆明无抵押无担保大额贷款相关问题。 一、昆明...

·盗窃罪最高刑罚是什么 如何认定为盗窃罪
    关于盗窃罪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在现实生活中,盗窃、诈骗也说是经常可见的,而其中只有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之后也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法律中规定的盗窃罪最高刑罚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盗窃罪最高刑罚是什么 (一)个人盗窃公...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流产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流产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一)门诊部基本标准: 1、科室设置 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

·什么是缓刑?
    缓刑由英国法官希尔(Hill)首先倡导。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则最早由美国波士顿于1870年采用。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各国刑法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说包括两类: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