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是什么?
  
  债务债权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债权债务是指将民事中的债务债权与公司结合起来,组成一个新的名词,指的是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经济借贷关系,比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等,同时,公司应该与债权债务人签订协议,那么,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是什么?
  
  一、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
  
  甲方是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占有公司100%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
  
  1.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前公司发生的所有债权由甲方享有,甲方可将自己享有的债权委托给乙方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追偿,在实现债权后,乙方应将所得收益如数返还给甲方,甲方支付乙方所得收益的%。
  
  2.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
  
  二、
  
  1.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前公司所负的一切债务由甲方承担,属于甲方承担的债务,若公司或乙方代替甲方偿还的,乙方有权以个人的名义向甲方追偿。
  
  2.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以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
  
  1.在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乙方变更银行账户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私章方便办理账户之用)等移交给乙方保管和使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得代表公司签署任何债权债务文件。公司所负的一切债务由甲方承担,属于甲方承担的债务,若公司或乙方代替甲方偿还的,乙方有权以个人的名义向甲方追偿。
  
  2.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后公司所负的一切债权由乙方享有。
  
  四、若股权转让未完成的,则本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订债权债务承接协议范本需要注意:
  
  合同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法律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的人相关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留置权.抵押权。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 合同义务的转让: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能脱离债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担保。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依然可以主张。
  
  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生效等等,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公司之间的债务债权协议必须经得工商局的同意,同时,协议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果有不平等条款的出现,应该立即说明,否则将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协议必须征得工商局同意的重要原因。
  
  

·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我国南方雨水比较多,政府经常会加固堤坝,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政府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方,然后双方会签署一份工程承包协议。这份协议书非常重要,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效力等同于合同。那么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告...

·工伤是一件不管是对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有影响的事情
    工伤是一件不管是对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有影响的事情,对个人而言,受伤影响身体健康的同时影响生活,而对企业而言影响工作进程。工伤鉴定标准依据什么意思?在我国相关的标准依据是什么?今天我们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工伤鉴定标准依据什么意思? 工伤级别鉴定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抢劫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抢劫罪就是指通过暴力强制性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我国抢劫罪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但是每个省对于数额认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看看广西壮族自治区抢劫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吧。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抢劫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在法定继承中,按照规定需要对继承人的顺序做出一个划分。其中具体分为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那您知道这个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吗?这关系到由谁进行继承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中您最关心的就是遗产继承的顺序问题了,哪些...

·土地使用证记事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记事有哪些?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土地越来越金贵,拥有土地后,土地使用证便是或不可缺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应。然而,因为土地的有限性,只有少部分人总有土地,而且,土地使用证不是日常用品,所以拥有土地使用证的许多人,对它不甚了解。下面便来为您介绍介绍土地使用证记事有哪些。1...

·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能否解除
    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能否解除1、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并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般不能自然解除,即使和继父母结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或者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的也不能自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一方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双方提出解除的,达成...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幼儿园老师签合同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幼儿园老师签合同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如果老师有违法行为的,那么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没有违法行为。辞职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才行。二、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要哪些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要哪些文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要哪些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其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

·公司股东借给公司钱需要签订协议吗?
    公司股东借给公司钱需要签订协议吗?公司股东借给公司钱需要签订协议,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注意事项:公司与公司之间拆借资金虽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没有被认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