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并购重组保密协议一般怎么写?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司并购重组保密协议一般怎么写?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并购重组保密协议一般怎么写?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并购重组保密协议一般怎么写?
  
  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到股权转让、资产负债处理及人员调整等,其中会涉及到公司商业机密。做好保密工作对于双方来说非常重要。鉴于此,需要双方签署一份公司并购重组保密协议,来确保双方各自履行保密义务。那么公司并购重组保密协议怎么写?下面我们结合一篇范文和您分享一下。
  
  公司并购重组保密协议
  
  甲方: 公司地址:
  
  乙方: 公司地址:
  
  因乙方现正在与甲方商谈收购事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财务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财务方案、财务数据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四百六十四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商谈期间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四百六十五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在商谈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商谈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财务资料、经营信息等交还甲方。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甲乙双方商谈,收购事宜履行完毕。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由此可见,在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为使公司商业秘密不外泄,双方订立公司并购重组保密协议非常有必要。协议主要写明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人及其义务等。因为公司并购完成后,就不需要进行保密,所以在协议中也要注明保密义务何时终止。双方要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一旦发生违约,会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债权人对债务撤销权的行使是?
    债权人对债务撤销权的行使是? 一、 债权人对债务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

·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

·公司债与公司债务的区别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发行,并在一定期限内依约还本付息的并以公司债券形式表现的一种公司债务。公司债务是指在公司应承担的公司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对外承担给付的义务。如公司签约产生的给付义务、公司侵权产生的给付义务等等,都应包括在公司债...

·劳动关系合同格式是什么
    当我们毕业进入社会参加工作的时候,对于劳动关系合同,一定要心中有数。生活中,很多人都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对合同没有详细的了解等原因,将来自己只能吃哑巴亏。为了方便您对劳动关系合同格式是什么的问题的理解,我们特为您整理了劳动关系合同的范本,您在以后的工作中是可以用到的。 ...

·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吗进行债务转移的,一般是指由债务人将自己满足条件的债务转让给其他人,有其他第三人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有些情况下,债务人是利用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因此法律中规定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下面我们为你具体分析一下其中的法理。 一、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是...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这是相扶相依的,但是您要知道,合同成立后,并不代表着合同就正式发生了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经过双方确认以后,并且已经签字盖章,这才正式发生了法律效力,而且合同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合同的...

·一、闯红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闯红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车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同,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法律条文--《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

·借贷记账法中借贷表示债权和债务吗?
    借贷记账法中借贷表示债权和债务吗? 一、什么是借贷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 二、借贷记账法中借、贷表示债权和债务吗 借”、“贷”两字,最初是以其本来含义记帐的,反映的是“债权”和“债务”的关...

·墙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是什么?
    墙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是什么 在建筑工程当中,墙面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墙面建设完工以后,国家也会针对墙面建设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有关墙面建设质量的验收,在验收的时候也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验收的。那么,墙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是什么呢?我们将针对这一问题,为您作出详...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