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强险是怎么规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强险是怎么规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强险是怎么规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强险是怎么规定的?
  
  在发生交通交给你事故之后,如果只是造成了财产损害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选择走保险的程序,这样处理事情的效率比较高,但是有的时候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有人身伤亡的话是需要考虑比较多的,让我们来告诉您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强险是怎么规定的?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强险是怎么规定的?
  
  交强险是否理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而交强险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物质损害的赔付是否有先后顺序?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项。首先,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都没有规定按照某种顺序进行赔偿,可以理解为在所有赔偿项目的顺序是平等的。其次,《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此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因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损害可要求第一位赔付。
  
  二、被害人选择在交强险中赔偿还是放在交强险外赔偿的区别
  
  重大交通事故中,结果往往比较严重,要么发生死亡的结果,要么发生了重大伤残的结果。对于死亡或重度伤残,其往往超出了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在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放在交强险里赔付与放在交强险外赔付就存在很大的区别,对于被害人的权益也有重大影响。
  
  同时存在交强险、商业险的情况下,由于商业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放在交强险与不放在交强险中理赔就会发生如下两种结果。放在交强险里理赔,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获得全额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限额的部分则按照责任比例赔付。不放在交强险里赔付,那么其他费用先行在责任限额里赔付,超出的部分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在商业险里赔付。商业险赔付的时候,精神抚慰金在商业险里无法获赔,只能要求交通事故的对方赔偿,超出交强险的其他物质损害则按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赔付。
  
  这两种方法比较下来,我们可以发现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放在交强险中赔付与否对于受害人影响重大。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放在交强险里赔的话,那么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赔付能力的话,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无法获得赔偿,即便赔付的话也只是按比例部分赔付。而放在交强险里赔付,那么受害人将获得全额赔付。
  
  交强险是否理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而交强险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物质损害的赔付是否有先后顺序?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项。首先,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都没有规定按照某种顺序进行赔偿,可以理解为在所有赔偿项目的顺序是平等的。其次,《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此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因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损害可要求第一位赔付。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责任比例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也要按双方的责任比例来确定,交通事故中通常按双方的责任比例来确定。例如,在人亡的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次责,对方为主责,那么对方应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70%=3.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也要按双方的责任比例来确定,交通事故中通常按双方的责任比例来确定。例如,在人亡的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次责,对方为主责,那么对方应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70%=3.5万元。
  
  综上所述,在发生重大的人身伤亡的时候,要赔偿的项目是比较多的,但还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商业保险当中是得不到赔偿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是放在交强险当中赔偿是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的,选择不一样就会产生不同的后果。
  
  

·抢劫罪和持枪抢劫罪有什么不同
    犯罪分子抢劫他人财物的时候,有可能是徒手进行抢劫的,也有可能是持枪抢劫的,既然都是抢劫财物的行为,那么持枪抢劫和一般的抢劫到底有什么不同了?我们在下文做了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抢劫罪和持枪抢劫罪有什么不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

·医疗设备招投标流程?
    医疗设备招投标流程? 现代医疗技术快速发展,医疗设备和技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起着巨大的作用,而随着招投标方式的推广,医疗设备的采购也使用了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竞争,来提高医疗设备的性价比。医疗设备招投标流程与普通的设备招标流程基本是一样的,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招标流程 招标过程...

·公司法人带着钱跑了可以更换法人吗?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跟人合法做生意,小的可能是开个饭店等的个体经营户的小生意,大的可能是成立一个公司,比如说像电影《中国合伙人》一样。如果,作为合伙人,带着钱跑了,对于合伙人来说是一个晴天霹雳。但是我们仍然要收拾残局。公司法人带着钱跑了可以更换法人,只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同意,...

·签了放弃继承能反悔吗?
    签了放弃继承能反悔吗? 一、签了放弃继承能反悔吗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构成要件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构成要件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用于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输。它在使用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所载乘客和物资能否安全达到目的地的问题。航空器在运行中一旦失去控制,就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

·强制履行的有效要件
    构成强制履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nbs...

·上市公司融资额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在一些电视剧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企业,如果是上市企业的话,就说明这个公司的实力是非常雄厚的。实际上在现实生活当中也确实是如此的,不过上市公司为了进一步发展也需要进行融资。很多人想了解上市公司融资额计算公式是怎样的?一、上市公司融资额计算公式是怎样的(一)目前融资融券有两项手续费1...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一种行为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那我国法律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为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就要立案侦查。那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些内容。 一、虚报注册资本...

·拖欠货款没有欠条怎么办?
    拖欠货款没有欠条怎么办?一、拖欠货款没有欠条怎么办  客户拖欠货款,又没有写欠条的问题,当事人应该搜集其他可以证明债权债务确实存在的证据,比如货物验收单据、供货合同、商品发货清单等,在多次催讨都是无效的时候,必须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处理。如果债权人拖延时间,让诉讼时效过期的话,...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