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具体?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具体?
您的位置:首页  »  
 

一、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具体?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那么,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寻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此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二、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所以,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通过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需要具备以上几个提到的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先协商,看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裁决确定。不管怎样,在变更抚养权的时候,如果可以协商一致自然是最好的,起诉变更必然会对孩子造成一定的伤害。
  
  

·婚姻继承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中的法律条例,婚姻继承房产的规定视夫妻双方的约定,结婚前,一方取得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另一人无权分割房产权益。以下是民法典中相关的规定,为你详细解读。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怎么发?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怎么发?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待遇发放,未参加工作的员工也需要发放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

·一、离婚时婚内财产的定义是什么?
    一、离婚时婚内财产的定义是什么?婚内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

·离婚后对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离婚后对债务如何承担责任(一)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职务及其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具...

·国家赔偿法最长时效有多久
    国家赔偿法最长时效有多久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该法还将国家赔偿程序分为两种,即第二章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和第三章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两种赔偿程序均作出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外国企业能在中国发行公司债券吗
    外国企业能在中国发行公司债券吗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持积极态度。在鼓励国内企业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同时也不断改善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外国企业在中国进行上市、发行债券等资本融通。外国企业能在中国发行公司债券吗?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发行债券有...

·变更子女抚养权行吗?
    张女士:我前年和前夫离婚,因当时我没有工作,法院判决儿子归他抚养。现在我找到了工作,有了经济来源,儿子也想和我一起生活,请问我能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吗?

律师解答:关于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张女士可先与前夫协商,如...

·合伙财产份额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合伙财产份额继承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