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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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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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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土地使用权,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一般按其所有权性质划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授权经营的概念是什么呢,我们来了解一下。一、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指国家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特定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该企业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方式配置土地,这种方式有利于盘活企业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但被授权企业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按照《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只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才能作为被授权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的授权书和相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对省属企业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授权经营管理的,必须经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的土地资产必须办理地价评估,经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后,由具备A级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二)企业应当根据土地资产状况和地价评估结果,会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三)土地估价结果和企业拟订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丰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批准;需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上报;(四)企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委托持股合同》、《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厅有权予以纠正或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一)未按照规定全额、及时缴纳土地收益的;(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超越委托、授权范围配置土地;(三)土地资产重新配置后未按照规定报省国(四)未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供土地资产营运情况年度报告的;(五)出现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形的。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 8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在现有的土地资源的范围之内,优化配置使用土地资源才是最重要的,可是,土地使用权也绝非是能够随意授权给相关的企业来使用的,除非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这些企业才可转为被授权的企业,可见,一般的民营企业想要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是不太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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