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吗?
您的位置:首页  »  
 

一、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37条、40条等相关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其他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哪些
  
  
  1、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死 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 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 死亡后,最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破产,指 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 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 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 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现定,被政府部门发现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 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 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合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双方也要在确定劳动关系后签订劳动关系,同时也要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作的具体期限,如果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是需要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赔偿金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离婚后没工作抚养不拿可以吗
    离婚后没工作抚养不拿可以吗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由于感情破裂或者其他事情的发生,可能会做选择离婚的途径来结束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虽然夫妻离婚是自由的,但由于离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是相对复杂的,例如孩子的抚养问题。那么,离婚后没工作不拿抚养可以吗?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综合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变更纠纷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如工作内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校车超员细则规定是什么?
    校车超员细则规定是什么?孩子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因此对于孩子的方方面面都要足够重视,特别是人身安全问题。孩子在上学时为了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就设立了校车作为专用车来接送孩子们上学,但是也有校车超员的现象,那校车超员细则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校车的相关信息 1...

·诽谤罪是对他人名誉权、人格权的侵犯,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构成犯罪
    诽谤罪是对他人名誉权、人格权的侵犯,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构成犯罪需要符合情节严重这一法定要求。如果行为人的诽谤行为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则该行为只能作为普通的行政违法案件处理。那么,司法实践中诽谤怎么才算情节严重?我们为您整理了如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具体是怎样的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具体是怎样的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一)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二)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

·新婚姻法 婚后首付父母出资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婚后首付父母出资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婚后购房父母出首付,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夫妻 一方或者双方还贷,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还贷...

·土地承包合同丢失证明补办可以吗?
    土地承包合同丢失证明补办可以吗? 一、土地承包合同补办依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

·很多人对于交通事故的报案期限和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规定
    很多人对于交通事故的报案期限和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规定不是很清楚,大部分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都会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让交警部门来处理事故。但是交通事故报案期限与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以下由我们来具体介绍。 一、交通事故报案期限是多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交通事故调解的材料有哪些
    在当事人共同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解的时候,要是符合调解的情况下,那么交警部门都会做出调解的。但此时,还需要当事人提供调解所需要的材料才行。那到底交通事故调解的材料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材料有哪些 1、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

·公租房拆迁时同住人的认定
    1、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公租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其他住房,仅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公租房、福利分房、部分出资的福利房、单位补贴过半的商品房、按公房出售政...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