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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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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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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时间的规定是: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在提交鉴定材料后,鉴定中心需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受理并给出最后的判决结果。
  
  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 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 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定义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一)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委托书;
  
  (三)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 (七)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对于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时间有两个阶段,一个是在开庭前提出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时间问题,另一个是鉴定中心的受理处理时效问题。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最终鉴定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二次鉴定,但是二次申请也是需要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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