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常进行房屋赠与的都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在进行房屋赠与的时候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通常进行房屋赠与的都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在进行房屋赠与的时候
您的位置:首页  »  
 

通常进行房屋赠与的都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在进行房屋赠与的时候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通常进行房屋赠与的都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在进行房屋赠与的时候,需要当事人签订一份赠与合同,避免各自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有人就有疑问了,这个房屋赠与要办理登记吗?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赠与要办理登记吗?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如果没有进行房屋登记,新房主的所有权将得不到保障。“房屋赠与”多数情况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以下3种情形例外: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的房屋怎么办理过户
  1、赠予双方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领取赠予公证书;2、申请人到测绘所办理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3、申请人到征收契税窗口办理完税手续,取完税证明;4、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赠予登记;5、收件人员收件立案受理缴交登记费,核发《房地产申请登记固执》;6、办案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通知申请人到发件窗口领证;7、申请人凭登记回执到发件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房屋赠与就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一种行为,这种房屋赠与一般多是父母将房子赠与给儿女,但也可以发生在其他人之间。而从法律的规定中了解到,房屋赠与行为要是不办理的话,那么受赠人的合法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因此,建议在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之后,最好还是办理一个登记为好,这样才能避免日后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过失致人重伤和遗弃罪的区别是什么?
    为了保证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中有遗弃罪这个罪名。在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中,包括遗弃行为恶劣并导致严重后果这一条。这里指的严重后果通常指的是导致被遗弃方发生人身伤害。而有时候父母在遗弃孩子过程中,可能因为过失致人受伤。那么,过失致人重伤和遗弃罪的区别是什么?我们根据刑法有关知...

·夫妻一方驾车撞伤他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肇事车辆的家庭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

·怎么通过诉讼的方式讨债 生活中很多人都陷入讨债难的苦恼,一
    怎么通过诉讼的方式讨债 生活中很多人都陷入讨债难的苦恼,一些债务人为了讨债使尽浑身解数,但仍然效果甚微。事实上,债权人在讨债无果时,可以选择请求支付令和起诉的方式。那么讨债时怎么申请支付令?如果债权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讨债的,此时又该怎么诉讼讨债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刑事判决多久会上征信?
    刑事判决多久会上征信? 一、刑事判决多久会上征信? 如果不执行法院判决,会进入失信黑名单,不能高消费、坐飞机、高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劳动者能随意辞职吗,劳动者能否随便辞职?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的,但反过来说,劳动者能随意辞职吗?要是劳动者辞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害的话,那么此时企业是否能向劳动者索赔?关于这个两个问题,我们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劳动者能随意辞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土地使用权确权规定是什么?
     我国城镇居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土地则属于集体土地,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是国家土地使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促进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下面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确权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确权规定是什...

·民事判决书(撤销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67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撤销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一案,本院...

·在广州推出租售同权这个政策之后,许多想买房的人开始犹豫并开始
    在广州推出租售同权这个政策之后,许多想买房的人开始犹豫并开始将买房的想法偏向了租房,因为租售同权使得租房的人可以享受与买房一样的权利和待遇。很多拥有公寓的人问我们,租售同权后公寓形势如何呢?下面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租售同权后公寓大热 “未来,传统租赁模式将会逐渐消逝,规模化、...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有哪些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有哪些一、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有哪些(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两种合同都是由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赁物的法律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如下的区别: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有自由选择权,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无权选择。

 &n...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