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对于劳动者来讲,即使处于试用期内,此时也是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对于劳动者来讲,即使处于试用期内,此时也是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
您的位置:首页  »  
 

对于劳动者来讲,即使处于试用期内,此时也是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对于劳动者来讲,即使处于试用期内,此时也是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自己工资的。但很多人其实并不清楚试用期工资怎么计算。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试用期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中,而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买社保。所以试用期内也要缴纳社保。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时则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1、合同期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2、合同期限3个月,试用期最多1个月;3、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最多2个月;4、合同期限3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6个月;5、非全日制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设立试用期。也就是说违反上述的5种情况的话,劳动者是有权利要求公司进行赔偿的。
  二、单位不发试用期工资怎么办?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也应如期发工资,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单位不发试用期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试用期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的此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予以维权。虽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少支付一些工资给劳动者,但这并不代表就不用支付工资了。由于大部分的劳动者其实并不清楚试用期工资怎么计算,因此就给了单位可趁之机,肆意的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建议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的取得时间是多久
    商标权的取得时间是多久我们知道要是申请注册商标的话,这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容易发生商标侵权事件,因此申请人都很想知道商标权的取得时间具体是多久,是否能对申请注册商标期间发生的侵权进行保护。下面,就让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商标权的取得时间是多久 根据我国《商...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多久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多久?符合规定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解决。办理土地证流程: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 、土地登记申请书2 、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3 、土地使用的权属证...

·卖假药抓进去多久判刑?
     一、卖假药抓进去多久判刑? 卖假药是违法行为,是否判刑视案情而定,可以取保候审。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是六个月左右,但因为这期间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出现,所以在特殊时候也许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的时间会很长。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一、离婚后共同债务是否追加被告人?
    一、离婚后共同债务是否追加被告人? 根据材料,是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1、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

·直系亲属遗产分配比例中各占多少?
    直系亲属遗产分配比例中各占多少?如果有有效遗嘱的话,按遗嘱的内容继承,没有遗嘱的话,按法定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

·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

·房屋土地使用证划拨与出让有什么不同?
    房屋土地使用证划拨与出让有什么不同?近几年,我国二手房交易市场日渐繁荣,许多购房者在寻找二手房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地段、房龄、环境等条件相差不大的二手房房源之间,土地证上是划拨的,价格要相对较低,但办理过户的手续与其他房产不一样,那么,房屋土地使用证划拨与出让...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 一、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1、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从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供给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一些部门尚未建立起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或者已经建立起的,又缺乏具有操作性细化规定,...

·75周岁不适用死刑吗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虽然我国在逐渐减少死刑罪名,但是刑法分则中依然还存在着很多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款。不过为了实现刑法的正义,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不适用死刑的情形,那其中75周岁不适用死刑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75周岁不适用死刑吗 死刑只适用于...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怎样的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怎样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