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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彩礼返还的案由应该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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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彩礼返还的案由应该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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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彩礼返还的案由应该怎样办理
  
  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结婚没有登记,本身这种婚姻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属于事实婚姻,对于彩礼的问题,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说明。
  
  二、同居后又分开的需要返还彩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结婚时如果向对方索要了较大数额的彩礼,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就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所以,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我们认为如果赠送的嫁妆款已用于生活消费则不予退还,在办理婚礼过程的实际花费也不予退还,双方相互见面接受的礼金按赠与对待,已经长期使用的衣饰也不予退还。另外根据案情区别双方的过错,按公平原则,从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出发,给予公平处理,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后该不该退还彩礼
  
  离婚纠纷中,离婚后彩礼是否返还成为焦点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我们提醒:因此不能简单将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看做是返还彩礼的条件,要结合实际情况,把公正牢记在心里。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还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这类人员的事实婚姻并没有领取相关的结婚证,不受我国的法律保护。在索要彩礼时,因根据这类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办理时,还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说明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自身的生活造成困难,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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