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
您的位置:首页  »  
 

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一、关于案由的问题根据《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区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其中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包括未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57条、58条规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担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原告对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第58条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同时,鉴于诊疗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及发生医疗损害的情况,不仅患者方面难以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而且医疗机构也难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能对举证责任进行一刀切,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或者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时,就判决原告举证不能而败诉,也不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并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该运用举证责任缓冲规则,由原告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能具有过失,然后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第55条、56条、62条规定的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只要原告证明了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法官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失,此时就要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三、关于鉴定的问题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可避免要面对记载整个医疗过程的病历,病历中的很多专业术语,对于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患者的损害这两个要件不难判断,难的是判断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后两个要件,一般要根据鉴定意见来予以确认。但对于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的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专业人员根据医院的病历等材料,结合自身的知识及经验等作出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甚至完全相反,因此法官对鉴定意见应该严格审查,全面、客观地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并到医院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同时要求原告说明其认为医院在哪些方面存在过错。四、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在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有:对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的,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在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因此应该统一适用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在具体适用时应该考虑到实际赔偿数额与损害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而不能一概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五、关于调解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着重进行调解。但如前所述,此类纠纷的后果往往都比较严重,轻者造成患者残疾,重者造成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往往情绪激动,提出很多不合理的要求,而医院又竭力主张自己没有责任,不存在过错,双方的矛盾可想而知。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患者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不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可能会使双方的矛盾升级,甚至发生恶性事件。如果进行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意见进行判决,对于法官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关键是患者总认为所有病历都是医院制作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中有医学专家、大医院的教授等,这些人与被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偏袒被告,因而强烈反对进行鉴定。为此,实践中很多调解者并没有立即委托鉴定,而是专门学习了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导致产妇大流血的原因及抢救措施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认真分析病历、到医院找相关人员询问了解,让原告看到法官的认真负责,使其情绪得以缓解,并适时向其释明不可能让医院包医百病,导致损害的原因与当前的医疗技术水平、患者自身的个体因素等方面的联系,从而使双方坐到一起进行调解,最终两件案件都通过调解结案,双方都比较满意。当然,如果法官做了上述工作,当事人仍然分歧较大,则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来处理,但在委托鉴定前,一定要把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告知、释明,同时对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委托鉴定的内容,则应该包括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该原因力的大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上文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入手,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进行深入思考和解析,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来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由此可见,虽然医疗行业确实存在高风险性与高技术性等特殊性,但医疗服务行为并不因此具有免责特权。医疗既为患者服务,就应当对患者负责。综上就是的律师总结的一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的情况和思考。

·商品房出售需要什么条件
    商品房出售需要什么条件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

·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越来越多的公共设施正在被建设,因此,征地拆迁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关于征地拆迁,人们最关心的就是征地补偿标准了,这与被拆迁者的切身利益相关。那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刑拘期间可以探望当事人吗
    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是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律师可以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询问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的相关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公司变更法人合同模板
    公司变更法人合同模板公司变更法人合同 ___有限公司于 ___年___月由___劳动局招商,___筹建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几年来由于缺乏流动资金,公司一直没能正常生产,为了使公司尽快走上正常生产轨道,经全体股东同意将原法人___变更给___,经和___协商同意,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

·安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几乎每家每户都有私家车,交通事故几乎每天每分钟都有发生。大型的交通事故会导致很多家庭的破灭,也会造成生命的终结。当有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那么必然就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接下来跟随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新标准是什么,又是如何计算赔偿金额的? 一、安徽省统计数据 根据《...

·公司债券能不能流通?
    公司债券能不能流通? 一、公司债券可以依法流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债券可以流通,流通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公司依法发行的公司债券与股票等其他有价证券一样,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依法转让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享...

·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通信工程也即弱电工程,也是一种专业课程的名称,若通信工程的质量存在瑕疵,那么会导致网络堵塞等。通信工程涉及物理电子、微电子以及其他的与计算机行业相关的领域,故而通信工程的质量的保证是十分重要的,那么,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保证通信工程质量...

·民事法官判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在我们国家如果公民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话,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无论是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当中都是可以的,只是赔偿方式与标准不同。那么当民事法官判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解释一下。 一、民事判决错误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有一种可行方式即通过...

·离职可以当天解除合同吗?
    离职可以当天解除合同吗?其实如果是个人离职,就已经算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只需要个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是一般情况,个人就需要通过递交离职申请然后单位同意或者与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两者都能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所以不管是哪种情况,离职当...

·犯有绑架参与罪怎么判刑?
    犯有绑架参与罪怎么判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非法拘禁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