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地受伤要马上报警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工地受伤要马上报警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工地受伤要马上报警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工地受伤要马上报警吗对于这个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工地受伤,因为工地上一般情况下,工人手里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工人一方选择报警,有利于搜集证据。如果是用人单位一方则不需要。发生工地受伤的事故之后,如果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二、在工地受伤,应该求助于哪个部门?农民工在工地发生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上农民工在受伤后,在包工头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工伤。在工地受伤,如果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一般情况下会认定为工伤事故。但是,这也需要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而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劳动者以及其直系亲属提出认定申请,否则的话工伤认定部门是不会主动启动认定程序,对伤害事故做出认定。
  
  
  

·信用公司债券怎么买卖?
    信用公司债券怎么买卖?一般公司的信用状况要比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信用都要差,所以,大多数公司发行债券时被要求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但是,还有少数大公司因经营良好、信誉卓著,也可以发行信用公司债。那么我们所说的信用公司债券怎么买卖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公司债券怎么买卖 ...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什么意思?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什么意思?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就是合同因相关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的时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

·代位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由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可以看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是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最高院关于继承法意见中28条又从反面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将代位继承严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情况。但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如果生前做了继承法第...

·劳动仲裁的误区具体有哪些
    劳动仲裁的误区具体有哪些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图省事而步入劳动争议仲裁误区,从而导致自己失利。为此,职工应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走出误区,依法为自己维权。那具体劳动仲裁的误区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劳动仲裁的误区有哪些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

·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等出资行为性质的如何认定认定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子女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与财产,无须作出其他积极行为。而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借贷人要承担返还借款的积极行为义务。故当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

·刑事案件律师办案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律师办案程序是什么?刑事案件律师办案程序是什么 一、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它法定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委托,可以: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向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并会见嫌疑人; 3、会见时了解犯罪的基本事实并提...

·离婚官司中的诉讼费应该谁来出
    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旦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那此时就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我们知道,离婚官司中的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垫付的,而会根据案件最后的判决情况确定实际承担的人。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离婚官司中的诉讼费究竟应该谁来出?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离婚官司中的诉讼...

·起诉后学校欠钱不还工程尾款怎么办
    起诉后学校欠钱不还工程尾款怎么办 一、起诉后学校欠钱不还工程尾款怎么办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百。经常给施工方公司打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要注意打电话的时候记得录音,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还可以通过挂号信的方度法给施工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用来阻断诉讼时效。2、亲...

·过了诉讼时效债权该如何救济
    债权的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个方面。如果债权有“时效已过”之事实,则债务人由此获得拒绝履行给付的权利,即时效抗辩权。它不仅使公力救济措施可能难以正常实行,也会使私力救济措施的作用受到影响。那作为债权人,对于过了诉讼时效债权该如何救济呢?换句话说,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应该怎么办呢...

·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合同的格式是什么
    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合同的格式是什么?甲方:_________________总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促进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业的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