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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代表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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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代表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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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设立程序如下:

  
     1. 准备文件 (境外母公司、代理方)

  
    2. 网上申报、工商登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刻制公章 (上海市公安局备案)

  
    4. 企业代码登记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5. 税务登记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6. 统计登记 (上海市统计局 )

  
    7. 人民币账户开户 (各大银行)

  
    8. 选项:外汇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9. 选项:外汇账户开户 (各大银行)

  
    10. 选项:海关登记 (上海海关)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二、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三、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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