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
您的位置:首页  »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不同,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不同的。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怎么看呢?为了解决您的问题,我们特意搜集了如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而这些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则当中是综合运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这一款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项则是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即是危险责任。严格责任的特点首先在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它的归责基础不是过错,而是危险活动或危险物等情形;其次,它本身是一个合法的活动;再次它对抗辩事由和免责事由是严格限制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相符和的,是综合运用的。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
  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之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我国法律在此问题上的观点,笔者提出“控制力说”,也就是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应由损害发生时对机动车具有实际控制力者承担。根据这一标准,机动车所有权人(“车主”)的责任被弱化。在机动车所有权人与肇事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原则上由后者承担责任。采这一标准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现行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并非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既然以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为归责基础,赔偿责任也应主要由驾驶人负担。当然,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本应并且也能够控制机动车的使用,但由于控制不力而导致他人驾驶其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所有权人也须为此负责。
   (二)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关于借用或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存在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借鉴德国法等外国法的经验,仍将出借人、出租人视为车辆的“保有人”,并使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所有人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为宜。《侵权责任法》则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规定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所称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应指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所有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一定瑕疵,存在安全隐患,或其明知或应当知晓借用人、承租人无证驾驶。
   (三)转让并交付但未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因买卖等原因已经交付的,受让人取得机动车的占有和事实控制,并享有其利益,因此应由受让人而非出让人承担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所以受让人在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时已经成为了所有人。同时,应注意一点,在买受人因分期付款买卖占有、使用机动车而其所有权保留在出让人手中的情况下,由于机动车为买受人所实际控制,亦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被盗或被抢后,所有人完全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故应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所有人丧失占有并非基于其意愿,其对机动车的后续利用没有任何控制力,故其也不承担第49条意义上基于过错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被盗抢的机动车辆在盗抢期间肇事的,对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阅读以上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的资料,相信您对于责任分配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责任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是肇事车辆为借用、转让或者盗窃的车辆,那么责任的承担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言了,不一定就是车主承担责任。

·无房可以和父母分户吗
    子女没有房子也是可以分户的。一、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立一户。二、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开生活或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户,另立户籍档案。三、分户条件:1、一家同居一处,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双方都有什么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Q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

·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有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法人可以去别的公司上班吗
    公司法人可以去别的公司上班吗? 公司法人是按照公司法设立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当今社会竞争压力大,工作可能事与愿违,在公司或企业上班或许因为待遇差想去别的公司同时上班,或者是兼职赚外快,那么公司法人可以去别的公司上班吗?跟...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侵权行为也五花八门。那么,现实中,常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有哪些呢?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赔偿损失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

·旷工如何处理,如何认定旷工
    旷工如何处理,如何认定旷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上上班,那么劳动者就应该及时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但是在社会中有一部分劳动者经常旷工,对于旷工的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旷工如何处理第一次旷工,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让本人认识到错误...

·犯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既遂怎么判刑?
    犯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既遂怎么判刑?犯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专利权的法定期限是好久?专利侵权的诉讼期限是多久
    专利权的法定期限是好久?专利侵权的诉讼期限是多久 一、专利权的法定期限是好久 专利权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才是有效的,如逾此期限,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就绝对消灭,该发明创造也由此时起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

·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什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单位克扣奖金能认定为克扣工资吗?
    单位克扣奖金能认定为克扣工资吗?单位克扣奖金与克扣工资通常不是同一个概念,但是总的来说单位是不能随意克扣员工的奖金或者工资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者付出劳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