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刑法》关于虐待儿童的规定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新《刑法》关于虐待儿童的规定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新《刑法》关于虐待儿童的规定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新《刑法》关于虐待儿童的情形有哪些?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1、身体虐待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2、精神虐待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3、性虐待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4、疏忽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二、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1、父母或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情况。定罪:家庭成员的虐待,定虐待罪。量刑: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情况。定罪:因《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刑法》关于虐待儿童的情形都有什么以及该如何定罪的问题如上所述。虐待儿童发面现在还没有独立的罪名,但是虐待儿童的案例却越来越多,我们应该对此投入足够的关注,保护儿童使其不受侵害,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使我们的法律变得更加完善。
  
  
  

·涉嫌了寻衅滋事罪能缓吗
    涉嫌了寻衅滋事罪能缓吗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

·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
    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 在我国只有申请获得了专利权之后,相关的专利才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申请专利权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除了条件、程序要求严格外,还要支付一定的专利申请费用。那么您知道我国对专利 申请 费用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专利申请过程中通常需要缴纳以下费用...

·女方失联孩子抚养问题怎么办
    女方失联孩子抚养问题怎么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肯定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起对孩子抚养的责任和义务的。关于这一点,不仅是当事人必须要做的,而且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也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抚养孩子不是女方一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女方失联孩子抚养问题怎么办?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很复杂的工程,在这个复杂的工程中,会遇到不同的问题,而当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今天就跟我们一起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结婚还用拿离婚证吗
    用,如果是再婚的,需要带离婚证。二婚者需要携带离婚证明表明自己的单身状态。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需要提供离婚证,通过法院判决的需要提供离婚判决书,前一段婚姻中配偶死亡自动脱离婚姻关系的需要提供前配偶的死亡证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眼工伤鉴定时注意什么意思?
    申请眼工伤鉴定时注意什么意思? 劳动者要申请工伤鉴定要注意: ,必须先领取到工伤认定,然后在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到设区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是将申请鉴定的资料交给所在地劳动局工伤科,由工伤科代为申请,然后伤者接通知到指定医院做检查,最后回家等待鉴定结论),需要准备如...

·满足哪些条件合同才能生效
    满足哪些条件合同才能生效 1、实质要件 (1)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故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订立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合同...

·实习工资一般多少?
    一、实习工资一般多少? 一般是工作的那个岗位的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的工资数额要看工作岗位和所在地区,没法一概而论的。 二、实习期的劳动法规是怎样的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

·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后果
    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后果一、债权债务混同的含义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一)广义的混同 包括三种情形: 1 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 2 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3 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二)狭义的混同 ...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及巡回法庭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