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如何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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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企业之间进行涉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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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企业之间进行涉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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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企业之间进行涉及股权转让的行为时,首先要由专业的清算组处理好财产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理清债权债务关系,而由于其千丝万缕的复杂性,整个清算过程也并不简单,在这里,我们将为您进行初步的介绍。
  
  一、债权概述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等。
  
  二、债务概述
  
  1、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
  
  三、如何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股东转让持续经营的公司制企业股权,通常会遇到一系列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因此,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区分公司债权债务的不同情形,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置。 出资人向公司制企业投资,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
  
  从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公司股权转让与公司债权债务的界定是清晰的。然而,由于股东与公司存在出资与被出资关系,特别是享有公司控制权股东的股权转让,往往会涉及到相关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问题。所以,公司股权转让时,必须理清公司的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置,这是对股东、债权人和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涉及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寻求相应的处置方法。
  
  (一)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
  
  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成为对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
  
  (二)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
  
  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三)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
  
  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
  
  (四)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
  
  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并与股东无关联关系。如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以标的公司财产作抵押);经营活动中往来的应收应付款项;标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合规决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担保等。对债权而言,标的公司是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对债务而言,标的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可以独立于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置,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但是,原有股东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充分披露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相关信息,让意向受让方预判风险,作出受让与否的选择。
  
  综上可知,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为了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妥善处置,其中包括对企业的债权进行收回,对企业的债务进行登记,并且由清算组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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