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如果双方解除劳动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如果双方解除劳动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就得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数额达到一定量,就得缴纳相应的个税。那么,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呢?我们给您做了以下分析。
  
  
  一、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
  
  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这个问题,给您做的相关分析。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给劳动者的补偿,该补偿金如果低于当时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就可以享受免税,相反,如果该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高于3倍的量,就应该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具体相关问题,您还可以咨询。
  
  

·郑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是多少
    郑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是多少 一、什么叫债务纠纷 债务(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 纠纷(dispute),争执不下去,产生矛盾关系。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

·政府征地拆迁协议诉讼是不是属于行政诉讼
    政府征地拆迁协议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是:(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

·一方提出放弃孩子抚养费以后还能要吗
    在我们进行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除了会对于财产问题有一定的纠纷以外,还会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存在一定的纠纷。对于孩子的问题,主要是体现在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上。那么,如果一方提出放弃孩子抚养费以后还能要吗?对此,我们的法律中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资本运作并购重组
    律师在兼并收购,破产重组方面的作用: 第一个方面是在交易的模式、交易方案的设计这个过程,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和交易性质的不同,具体的操作方案都有所不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是有很大的不同。 一般在交易模式、方案的设计方面,主要是要考虑到政府的审批,获批的可能性。...

·无偿保管合同双务合同吗?
    无偿保管合同双务合同吗?无偿合同一般都是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他方利益并不取得相应对价,如果非义务人主观过错致使违约却要求其承担责任,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容易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无过错违约方的责任,不利于合理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基于此,统一民法典同时也规定订立合同时要...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是多久
    一般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若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则往往都是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的,但此时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认定申请才行。那在单位申请认定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是多久 职工...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本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对 A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 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1、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

·半年内辞退员工该如何赔偿的
    半年内辞退员工该如何赔偿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1、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辞退了,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路工程质量是什么?
    工路工程质量是什么意思?在生活中我们最常见的就是公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路。那么我国是把公路分为很多个等级的,例如乡村公路,国家道路等等。那么这些公路的等级是依据什么划分的呢?相信您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工路工程质量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坏处有哪些?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坏处有哪些? 可以从理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来理解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