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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初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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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下列审查:

    一、明显符合专利法下列规定:

    1、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第二十五条: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式可授予专利);

    5)用于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条款:

    1)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第十八条对有关说明书的要求及第二十条对有关权利要求书的规定(在申请专利的“说明书的内容”及“权利要求书”中已详解,此处略)。

    二、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下列规定:

    1、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2、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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