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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来看,在该条第1款所列的几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其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依法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赋予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及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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