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就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一场博弈,其实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谁也不愿意自己的利益受损。而为了不让自己的利益受损,购房者在签房屋买卖合同时,就要多加注意了。那么,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哪些?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哪些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公正。
  
  在购买商品房时,房屋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后还应该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买房过程中这一基本的环节,是交易双方订立的一份契约对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监督、保护的作用。
  
  二、签购房合同有何要注意
  
  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关于价款方面应注意的事项:
  
  1、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方面的条款。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一定要及时将房屋买卖合同拿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以避免出现不需要的麻烦。而在实际签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之中,也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否则的话可能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中涉及到的“类似商品”,是指其内涵与该该商品在功能和用途上或者其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且易于造成与原注...

·犯罪分子非法拘禁会批捕么?
    一、犯罪分子非法拘禁会批捕么? 犯罪分子非法拘禁,是否会批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话则是需要批捕的。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

·老公不愿意调解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在一段婚姻关系破裂,一个家庭破碎后,受到伤害最多的大概就是孩子吧。所以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方面其实也是给予孩子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仍然会有一些妈妈会有这样的烦恼,离婚后,老公不愿意调解子女抚养费怎么办?这个时候,就一定要借助法律知识来保障自己和孩子的权利了。 老公不愿意调解子女抚养费...

·计算机技术及服务合资经营合同
    目录
  
  1)总则
  2)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3)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5)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6)合营双方的责任
  7)技术转让与保密
  8)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

·没有出生的腹中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没有出生的腹中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一、没有出生的腹中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正常情况下胎儿终有一天是会出生的,为了保全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利,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继承权作出了特殊规定,即保留胎儿的继承权,这是“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例外。但胎儿出生时就已经死亡的除外。 《民法典》第十三条...

·合同债务转移需要什么条件
    合同债务转移需要什么条件 一、合同债务转移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债务承担理论和《民法典》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将来发生的债务,...

·员工透露商业秘密如何处理?
    员工透露商业秘密如何处理? 一、员工透露商业秘密如何处理?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若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若属于民事纠纷的,企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若泄露商业秘密,达到以下规定的条件的,那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

·在我国委托施工协议书怎么写 建筑工程在进行建筑的时候,一般
    在我国委托施工协议书怎么写 建筑工程在进行建筑的时候,一般发包方会将工程委托给建筑单位进行修建。双方会对工程修建过程中的一些列问题作出规定。双方在签订协议以后,会按照协议的内容来进行修建。很多人对在我国委托施工协议书怎么写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所以,我们特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 ...

·分居多久才能离婚?
    分居多久才能离婚? 分居多久才能离婚?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起诉到法院离婚。对于分居多久才可以离婚,法律是没有规定,不论分居多长时间,如果双方都不提出离婚,婚姻不会自动解除的。如果起诉到法院...

·缓刑判决确定之前犯新罪还可能判缓刑吗
    缓刑判决确定之前犯新罪还可能判缓刑吗?缓刑判决确定之前犯新罪一般是不可能再判缓刑了,因为判缓刑的条件是嫌疑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