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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动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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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动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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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对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属于交付动产的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时,具体的执行方法如下:

  
      第一,当事人当面交付。如果标的物为被执行人占有,可以由执行员传唤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及处所,由被执行人当面将执行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当面交付时,应当由法院制作执行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当面交付的地点可以是在法院,也可以是在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

  
      第二,由执行员转交,即由被执行人将执行标的物交付执行员,再由执行员转交债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转交时应当由债权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出具收条,交将收条附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交付原物。原物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者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2.由第三人占有执行标的物时

  
      当有关单位持有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当有关公民持有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但持有人持有的标的物已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则不得依本规定执行。

·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行与给付、清偿这三个概念互相联系而又具有差别。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债的适当履行
    

一、履行主体
   
  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

·代位权的入库规则
    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也就是说,代位权实行的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处于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

·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的法人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决定...

·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这些基本准则中,有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对于基本原则,此处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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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申请先予执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还有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

·不安抗辩权
    (一)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

·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执行机构强制被执行人取走在特定房屋内或者土地上的财物,并将该房屋或者土地交付权利人的执行程序。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属于交付不动产的执行。这一执行不但要将执行标的物占有转移给债权人,而且还要将房屋内的或者土地上的不属于执行标的之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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