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企业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企业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企业拆迁的项目有哪些?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拆迁相关的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合同条款要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 1、成交对象和交货目的港要贯彻我国的对外政策。政策不允许的不能成交,也不能将货物发往政策不允许的地区。 2、对香港、澳门出口合同的装运口岸不能写中国口岸或中国上海,必须写具体港口名称,如上海。不能将港澳与中国...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

·交通事故误工费退休人员怎么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退休人员怎么算?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就不能主张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

·如何成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怎样成立
    如何成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怎样成立 一、如何成立运输合同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相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1)必须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2)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必须是...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

·广汉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是怎样的?
    广汉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通常是为了城市化的建设以及社会的发展而进行的,由此肯定会损害到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补偿安置是少不了的。广汉市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广汉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其具体内容。 ...

·解除债权债务协议条件有哪些?
    解除债权债务协议条件有哪些? 一、民法典上规定的解除债权债务合同的条件 1、《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

·哪些人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那么是不是只要发生遗产继承,就可以进行代位继承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进行代位继承,并且也不是任何一个人都能成为代位继承人。那究竟哪些人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强奸罪的量刑起点是多少年?
    强奸罪的量刑起点是多少年? 一、强奸罪的量刑起点是多少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了强奸罪的量刑起点幅度。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 (1) 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

·加班工资规范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加班工资规范的发放标准是什么?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