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分割拆迁安置房可能产生什么纠纷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分割拆迁安置房可能产生什么纠纷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分割拆迁安置房可能产生什么纠纷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异常繁荣,各种性质的房屋数见不鲜。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性质的房屋专门一一做明确规定,房屋拆迁安置房因拆迁补偿方式、产权来源复杂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时纠纷不断。那离婚分割拆迁安置房可能产生什么纠纷呢?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离婚分割拆迁安置房可能产生什么纠纷
  
  (一)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权属易发争议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房屋的权属争议已经变得极为普遍,同时也成为诉讼离婚中合理处置财产问题的一大难点问题。其一是折迁安置房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有的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拆迁奖励、补助等因素进行安置情形,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引发争议;其二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地方产权登记制度相关理念存在冲突,如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不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因素,该拆迁房屋在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该拆迁房应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现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要求办理房产登记时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登记在一方名下,须提供单身证明,由此可见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拆迁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无异是对个人财产的又一次重新分配,显然如果不调整现有的产权登记制度,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仍会为拆迁安置房的权属产生矛盾。
  
  (二)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价值难达成协议
  
  近几年房屋的增值已,拆迁安置房因享有一定的政策优惠,与商品房相比置换时价格相对来说较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即使对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但谈到房屋的价值时却各执一词,特别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的价值当事人难以达成协议,成为分割财产的一个难点。有人主张拆迁安置房不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其享有一定政策优惠,不能按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不受上市交易限制,应按离婚时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受上市交易限制,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和综合地价后再进行分割,凡此种种,莫衷一是,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此举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不利于当事人及时解决离婚纠纷。
  
  二、离婚如何分割拆迁安置房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没有过任何添附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过任何差价,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该拆迁安置房应该是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一经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原产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现行产权登记制度,当事人办理房产证需夫妻双方到场,并提供结婚证,单身者则提供单身证明,可见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原产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被登记”房产的情形在笔者所在城市屡见不鲜。拆迁安置房依《物权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处理这种拆迁安置房时,不能只考虑物权的公示原则,还应考虑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产权登记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拆迁安置房的来源等因素,对被拆迁安置房的原产权人予以适当多分。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方婚前承租房,因政府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因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人主张应属一方个人财产,该种情形下产权并无争议,根据《婚姻法》: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原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拆迁房屋的取得无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情况。
  
  很多情况中,许多父母直接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其子女或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下。根据司法解释,如果该拆迁安置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当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碰到父母为子女婚姻的长久考虑,附条件地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该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离婚时可依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时下,拆迁安置房成为离婚诉讼中的新问题,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能给相关部门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归属、处分提供一个明确指导意见,所以实践中处理起来莫衷一是。因此,当事人要是离婚分割拆迁安置房的话,可以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 1、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职工要是人身造成了损害的话,此时可能会对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需要具体对劳动能力作出鉴定,确定丧失的情况才好作出赔偿。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那么现实中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该怎么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有...

·结婚以后夫妻开厂算共同财产吗
    结婚以后夫妻开厂算共同财产吗 一、结婚以后夫妻开厂算共同财产吗? 1、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工厂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2001修正)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借钱不还三年了怎么办
    借钱不还三年了,期间若没有催还过债务,则诉讼时效已过,很有可能丧失胜诉权。1、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

·什么是车身划痕险,有必要买吗
    什么是车身划痕险,有必要买吗?车身划伤,虽也属于车辆损伤,但是在保险中却有单独的一类保险,即车身划痕险。车身划伤险不同于车损险,也不是强制购买的保险。那么车身划痕险具体有什么内容,车主到底有没有必要购买呢?在此网的我们为您详细解释分析,为车主提供一点建议。 一、何为车身划痕险? ...

·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款合同生效么?
    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款合同生效么? 一、只有一方签字,借款合同生效么? 如果合同一方签字后,另外一方长时间没有签字,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双方协商后必须签字确认,然后才能有效。如果是单位合同,...

·离婚协议不履行的后果是什么 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一、离婚协议不履行的后果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

·新员工入职只签一年的合同吗?
    新员工入职只签一年的合同吗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

·销售假药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销售假药的犯罪构成是什么?(一)主体本罪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结婚一个月离婚的财产怎么分配
    结婚一个月离婚的财产怎么分配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