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一)清算程序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街景地图去腾讯地图查看更多街景
   (二)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的具体介绍。我们可以知道,企业清偿顺序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等进行,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在根据一定的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这些都是您需要知道的哦。
  
  
  

·刑法行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对行性犯罪,也就是说,有行贿就会有受贿,有受贿也会有行贿,不过有具体行为,其实并不必然就会构成相应的犯罪。而从罪刑法定刑法基本原则出发,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那刑法行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法行贿罪量刑标准是什...

·转让债权是否要征求债务人同意
    转让债权是否要征求债务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4、一方专用的生活...

·邛崃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邛崃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四川省邛崃市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像修建高速公路、高铁等工程的时候,会占用到沿线农民的土地,一些村庄也被迫迁移。这些农民会得到政府部门的一笔补偿,用来保障今后的生活。那么邛崃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结合当地政策...

·店铺转让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店铺转让合同模板是怎样的在当今时代,您在生活当中不管做什么样的小本生意,可以说面临的压力都是不小的。有些时候可能因为自身经营的问题或者是其他各方的原因,想要将自己的店铺转让出去。如果有人想要买的话,自然是最好的,不过为了避免发生一些违约风险,最好要签订店铺转让合同。下面我们就为您...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房产是怎么规定的
    不一定所有的男女青年在刚开始结婚的时候就已经将房产全部都购置完毕,结婚以后再买房子的这种情况其实也是非常多的。许多人都认为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的房子产权肯定是不一样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婚前婚后买房并不会影响到房产的分割。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新婚姻法关于婚后房产是怎么规定的...

·保证金的性质有哪些
    保证金的性质有哪些 一、保证金的定义 履约保证金的定义,笔者认为应当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缴存给对方一定款项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在缴存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时,则接受缴存的一方当事人可依双方之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履...

·离婚协议中放弃抚养费,之后可以再诉请对方支付吗?
    法定情形下可以支持支付诉请,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和“合理”很关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

·结婚需要做哪些准备
    虽然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是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准的,但实践中大部分人还是以举行婚礼为准。那么,今天我们就主要说一下,在举行婚礼结婚需要做哪些准备。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一、婚礼前半年需要购买准备的东西: 1、确定婚期的大致日子 动员人员:双方父母长辈 你们需要坐下...

·案例中征地补偿款是否公款
    案例中征地补偿款是否公款当大部分土地被征用时,多数人的征地补偿款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但是都是由一个代表来领取发放,如果在发放过程中有人擅自挪用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我们就要看补偿款的性质了,今天通过下列案例我们来看一下征地补偿款是否公款这个问题。【案情】王某从2006年至今担任某村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