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第一版是颁布的,和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第一版是颁布的,和各
您的位置:首页  »  
 

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第一版是颁布的,和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第一版是颁布的,和各修订了一次,我门现在看到的是修订版的。该条例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国性的劳动监察条例,并结合辽宁省的实际特点制定的,有其自身的特色。该条例只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有指导意义,不会对其他行政区域产生效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经济贸易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劳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监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劳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用人单位对超越监察管辖范围和事项或者违反监察方式和程序的检查,有权拒绝。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投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接受检举、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检举、投诉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劳动法律、法规援助服务,为劳动者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章 管辖与职责
  
  第八条 中直、省直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管辖,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对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劳动监察事项交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情况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
  
  (二)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投诉;
  
  (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四)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招收、聘用职工情况;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采取举报专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自收到询问通知书之曰起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告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内容、要求和方法:
  
  (二)进入劳动场所,查阅、复制有关劳动管理的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填写《劳动监察登记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录音;
  
  (三)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经调查取证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能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撤销;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曰。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实施监察必须两人以上,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劳动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劳动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收集证据的;
  
  (二)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的;
  
  (四)泄露举报人的;
  
  (五)超越监察管辖范围和事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属地方性法规范畴,处在我国法律的第四个层次,不可与上位法相抵触。改法规仅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管辖内的劳动监察工作,其他省级行政单位在执行中可做参考,但原则上应该以自身行政区域内的该类行政法规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针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也有相关的赔偿责任认定:不投交强险,不论车辆是否在事故中存在责任,车主都得出一笔赔偿金,数额最高达到12.2万元(即交强险最高赔付额)。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民事判决书(撤销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64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或其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夫妻离婚财产可以分给孩子吗?
    夫妻离婚财产可以分给孩子吗?夫妻离婚财产是不可以分给孩子的,孩子没有权利参与夫妻财产分割。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想要将其中一部分的财产分给孩子的,可以共同约定把一些东西比如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这是可以的,属于父母双方对子女的赠与。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这部分财产就不再进行分割了。二、夫妻...

·哪些情况下适合诉讼离婚
    ?? 虽然夫妻离婚的方式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但对此《婚姻法》中也是做出了相应规定的了,即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比较适合协议离婚,但另一些情况下则适合诉讼离婚。究竟法律中规定什么情况下适合诉讼离婚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 一、什么情况下适合诉讼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一、无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强迫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上签字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约定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职工权益。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模板 根据法律...

·车牌无偿使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车牌无偿使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车牌无偿使用合同的规定是在书写无偿合同的时候,无偿使用人的信息、汽车所有人信息、无偿使用的说明、法律依据、违约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双方应当重点就无偿使用汽车的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在使用过程如果发生问题的认定和赔偿情况都必须进行说明。无偿合同是...

·民间借贷的形式有哪些 民间借贷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社会生活中,民间借贷是企业或个人融资的手段之一,它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资金的流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关于民间借贷的形式究竟有哪些呢,而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又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文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 一、民间借贷的形式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如下:1...

·股东在公司法起诉条件是什么?
    股东在公司法起诉条件是什么? 对于公司的运营,股东是发挥巨大作用的,参与公司决定的决策,也就是股东大会,一般的股东大会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如果股东发现公司正在进行违法犯罪的事情,是可以提出来的,这时候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股东在公司法起诉条件是什么? 一、股东在公司...

·非法集资判刑后不还钱吗
    我们都知道在触犯刑法之后一般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而且刑罚处罚一般都是以自由刑为基础,限制一个人的自由,那么在侵犯别人的财产之后,除了自由刑之外,是否还需要偿还别人的财产呢,答案是肯定的。像今天我们要给您整理的关于非法集资罪就是一个侵犯财产的罪名,那么非法集资判刑后不还钱吗?不少人...

·儿童名誉权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儿童名誉权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1、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