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您的位置:首页  »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以列举方式当前出现的很多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纳入受理案件范围,适当扩大了《劳动法》原来的受案范围。
  根据《解释》、《解释(二)》的规定,可以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归纳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承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1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1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1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1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论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另外,《解释(二)》第7条明确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我们知道,遇到劳动争议我们不仅可以采取调解、仲裁的方式等,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们在上文中为您介绍了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劳动者方面、用人单位方面以及客观条件等。我们提醒您,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只要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相关机构应受理。您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 ...

·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会怎么处理?
    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会怎么处理?我国公民对土地有使用权,在我国法律中,公民的权利是不容许被他人侵犯的。所以,土地使用权也不容别人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土地使用权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使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害,这在法律中是不允许的。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会怎么处理?我...

·北京医保外地可以用吗
    北京医保外地可以用吗医保是属于社保中的一种,每个人和单位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这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缴纳的。不同地方对于医保的政策都是有点不同的,那么到底北京医保外地可以用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一、北京医保外地可以用吗1、异地就医需办理审批手续,否则难予报销。2、参保人员...

·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哪些 哪些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肯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否则的话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而具体说到此罪的时候,也有具体的犯罪行为,那到底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哪些 (一)贩卖的方式有多种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什么
    许多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可以准备很多考试,比如升学考试或者公务员考试等,在他人辛勤准备考试的期间却总是有人通过关系毫不费力的就考上了公务员,这是在社会中严重不公平的现象,那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构成 罪体 主体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

·试用期什么理由辞退员工
    试用期什么理由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承租经营合作协议
      我们__位同志自愿结合,依法投标、竞标。经过答辩、竞选,取得了__厂承租人的合法身份。为了在__年的租赁期内顺利开展工作,完成承租指标,我们__位承租人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章 关于合作期限及相应事项
  
  1.__位承租人的合作期限为__...

·刑事赔偿不立案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2、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条文具体有哪些?
    劳务派遣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用工方式,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三方关系。《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专门的章节进行介绍。那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条文具体有哪些?我们通过下文罗列了有关法律条文,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下。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