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1、适用范围三者虽然同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但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并非每一类民事纠纷均可无差别的选择适用其中任何一种。仲裁作为一种带有民间性 和司法性的特殊的社会救济方式,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并通 过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对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关系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排除了其适用。由此可见,仲裁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因财 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领域,而对因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则不能适用。诉讼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诉讼适用于任何一类民事 纠纷,无论是因财产关系还是因人身关系产生。而调解作为一种纯粹的民间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适用范围加以规定,但从我国目前存在 的调解机构和实践来看,调解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不仅适用于因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而且还适用于因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如普遍存在于基层的人民调解 委员会,可以对其所属范围内发生的如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等纠纷进行调解,但对这些纠纷进行的调解是受其绝对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制约的。所以笔者认为调解 的适用范围要比仲裁范围宽,可以和诉讼类比。仲裁调解和诉讼内调解因其相应的发生于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所以两者的适用范围应与仲裁和诉讼相对应。
  2、居间第三者从三者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看,都是通过居间第三者来进行的,但对第三者的要求和规定却不尽相同。对于调解来说,其居间第三者可以是专 门的调解机构,如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但并无法律法规对其特定性加以规定限制,所以,也可以是除这些专门调解机构之外的其它第三者, 而该第三者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三者一般都具有高洁的人品、较强的能力和较高的社会威望,能得到双方的共同信任。仲裁中的第三者在现代仲裁制度中 为专门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等,此类机构为永久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但不论是何种形式,均不是国家机关,而是民间组织,其成员,即仲 裁员,是纠纷主体选定或约定的专家,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仲裁员资格的认定也是十分严格的。仲裁调解中,居间第三者也是仲裁机构,并由仲裁庭主持。而如果要 通过诉讼形式解决纠纷,居间第三者只能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包括国家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既不是纠纷主体自己解决纠纷,也 不是其它公民、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来主持解决纠纷。诉讼内调解中,居间第三者是人民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3、解决机制解决机制问题也就是三者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采用何种方式对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加以确认的问题。由于调解、仲裁、诉讼三种方式的特征和居间 第三者的不同,导致了三者在解决机制上的差异的存在。在调解中,由于作为居间第三者纯粹的民间性和双方当事人绝对的意思自治性,致使纠纷的解决只能建立在 纠纷主体绝对合意基础上,第三者在调解过程中非以强制力而是以沟通、诱导、协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仅起着促进、引导、协调的作用,对纠纷最终能否 彻底解决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对于仲裁来说,它具有相对的民间性、相对的意思自治性和司法性的特征,而且作为第三者的仲裁机构是非国家机关的民间组织,因 此,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性,包括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员的选定、有关审理方式和开庭形式等程序事项,而且在一定情形下,还 可选择仲裁所依从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等。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无权以国家的强制力来解决纠纷,需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但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形式的 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裁决的做出,并不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必要条件,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纠纷事实适用法律或公平正义原则做出裁决。仲裁调解虽然发生于仲裁过程 中,但它作为一种调解形式具有调解的部分特征,也应以当事人的完全合意为基础。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凭借国家审判权来确定纠纷主体之间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又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纠纷主体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等,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不必依 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诉讼内调解的达成也应以纠纷主体的合意为基础。
  以上就是法律我们为您整理关于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希望对您今后遇到有关的问题会有所帮助。我们认为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纠纷问题中一般会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解决: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综上所诉,要树立依照法律进行维权的解决纠纷的观念。如果您还想了解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来获得解答。
  
  
  

·需要说明,小产权房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
    需要说明,小产权房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现在社会小产权房越来越多的为人所关注。相对于高价的商品房,小产权房有着“廉价”的特点,所以对于很多人来说购买小产权房似乎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同时很多人也在担心小产权房是否能够买卖?针对这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

·农村父母房产如何继承?
    农村父母房产如何继承?农村父母房产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之下,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也是可以的。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

·哪些证据对获得抚养权有帮助
    ?夫妻离婚的时候,往往会因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而大大出手,这种情况下协商处理抚养权问题几乎不可能,于是只有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此时,就会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样对获得抚养权才会有所帮助。那究竟哪些证据对获得抚养权有帮助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证明有能...

·女婿有车能给办低保吗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条件: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约定用途
    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约定用途 一、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约定用途 个人借款需要约定用途。 (一)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中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也就是说,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

·遭遇网络诈骗后该如何处理?
    遭遇网络诈骗后该如何处理?现在网络已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由于对于网络的监督机制目前还不是很完善,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从而被犯罪分子抓住机会,进行网络诈骗。而一旦遭遇网络诈骗,则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网络诈骗后该如何处理...

·最新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但在征用的同时会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所涉及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那么最新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下面跟随我们去...

·民间借贷土地他项权证是什么?
    民间借贷土地他项权证是什么? 一、民间借贷土地他项权证是什么? 《土地他项权证》是土地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土地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证》是土地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

·再审审查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