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是免予刑事处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什么是免予刑事处罚?
您的位置:首页  »  
 

什么是免予刑事处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免予刑事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律师总结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归纳如下:
一、总则部分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我国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主要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九条)。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不知什么原因,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予以删除[参见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二、分则部分
刑法分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五条,分别是:
(1)刑法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刑法》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5)《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三、我国刑法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隐性规定
(1)对《刑法》分则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并同时具有其它可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罚主刑种类从低到高依次排列顺序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果所犯罪行可以判处管制,再有减轻处罚情节,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管制刑以下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否则,只能依主刑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减,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对有立功表现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法六十八条规定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减轻处罚,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持有枪支的最低法定刑为管制,而对有立功表现的、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则不可直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最低法定刑为拘役而不是管制,既使减轻处罚,也只能逐级递减为管制,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
(2)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只有下述三种情况:
(1)总则、分则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刑法第三十七条除外)。
(2)分则条款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同时具有总则中规定的可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的。
(3)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2023年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吗
    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吗?可以,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3、依法院判决发生...

·工商局违法办案的规定是什么?
    工商局违法办案的规定是什么? 一、工商局违法办案的规定是什么? 工商局违法办案的规定是可以向上一级的行政部门来进行投诉和举报,实在不行的话,甚至是可以提出来相关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的工商管理,程序当中规定了工商局要进行相关的案件,办理的时候必须要符合法律程...

·经理人员能力考核表
    

分 类 评 价 内 ...

·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如何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铁...

·签完认罪认罚具结书多久到法院?
    签完认罪认罚具结书多久到法院?签完认罪认罚具结书多久到法院?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与法院开庭时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三日前应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法院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

·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
    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仲裁、裁决。1、案件受理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

·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算不算累犯
    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算不算累犯 一、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算不算累犯? 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不是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拘役最长多少时间 拘役的执行方式是怎样的
    拘役属于刑事处罚中主刑的一种,同时也是人身刑中的一种,虽然此时不会对罪犯剥夺人身自由,但也会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而一般被判拘役的往往就是在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基本不会在监狱里面服刑。那法律中规定的拘役最长多少时间?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拘役...

·音乐版权侵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有哪些方式?
    音乐版权侵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有哪些方式? 一、音乐版权侵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有哪些方式? 方法一,以音乐著作权人的具体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因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从不同角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等。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权利人的...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客观事实。多数情况下,它们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但是个别情况下,刑法将一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手段规定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种情况下对是否犯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构成要件的时间,指刑法规定的某...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