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签订未完全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签订未完全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签订未完全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签订未完全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未足额缴纳出资中的股权转让效力
  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为保护受让人利益,如果受让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不知道转让人转让的股权有瑕疵,则受让人可以合同法规定的欺诈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申请撤销。
  (一) 未足额缴纳出资中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维护交易安全,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1)项至第(5)项的情形,则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有效。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明文规定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下的出资责任,从法律方面肯定了合同的效力
  (二) 如果受让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不知道转让人转让的股权有瑕疵,则受让人可以合同法规定的欺诈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申请撤销。
  1、如果瑕疵出资转让方未告知受让人瑕疵出资的事实,受让人也不可能知晓这一情况,则瑕疵出资一方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不得与合同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如果股权转让方采用了欺诈手段使受让方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合同,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股权受让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
  2、如何判断受让人是否知情,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法院一般会认定受让人对瑕疵出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受让人为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股东;(2)受让人无偿受让股权的;(3)公司其他股东对转让人对外转让股权出具书面意见时陈述瑕疵出资事实或善意提醒第三人瑕疵出资事实;(4)可通过公司登记档案、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公开资料获悉瑕疵出资事实的;(5)转让人、其他股东或公司已明确告知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涉及此方面安排的;(6)其他通过合理推断和商业惯例能够认定受让人知情的情况。
  3、如受让方作为商事主体,应具备相应的商业常识,在与出让股东进行商事交易时应尽到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充分审查出让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材料,查阅公司章程,查看公司营业执照,查看公司相应会计账簿等,作出合理判断,做出是否受让股权的决定。因此如无确切证明证明,在受让方作为商事主体时,受让方理应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不得以欺诈为由申请撤销合同。
   二、未足额缴纳出资中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自此股权发生转移并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股权转让合同未对瑕疵出资的补足责任进行约定,或是出让人隐瞒该股权的出资存在瑕疵时,针对第三人对公司的债权诉求或公司后续出资时,可产生如下出资责任:
  1、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不能免除其出资不足的责任。出让人对公司资本的差额补缴或补足责任系法定责任,该责任不因股份的转让而免除。
  2、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未足额缴纳出资而受让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受让人可与转让方协商约定出资方式,但不得侵害第三人利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相关规定:“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转让方与受让方可协商确定后续出资或责任承担主体,但不得因此违反法律规定规避受让方的出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如无特殊约定未完全出资中股权受让方将会在后续出资中承担出资责任。为明确各方出资责任、减少股东后续纠纷,签订未完全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受让方可在协议中设定相应的出资条款,如在股权转让前要求转让方补全出资,约定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分期转让等。
  
  
  

·一、交通事故造成鼻骨折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造成鼻骨折怎么赔偿? 车辆事故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残疾赔偿金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

·在上诉期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人有哪些义务
    在上诉期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人有哪些义务?1、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2、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

·脱逃罪和越狱罪的区别是什么?
    为了遏制越狱等逃脱监管的违法行为,我国分别设立了脱逃罪和越狱罪。这两种罪有相似之处,但是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很多人对这两罪行区别的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那么,脱逃罪和越狱罪的区别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认定越狱罪 (一)本罪的社...

·社会抚养费征收时效有什么规定?
    对于未婚生子或者是超生的夫妻来说,违规生育都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因为这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保护,虽然说您对社会抚养费都很熟悉了,但是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时效您可能是一知半解,那么我们整理了有关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时效有什么规定? (一)由于社会抚养费不属于...

·被迫放弃遗产继承可不可以反悔
    被迫放弃遗产继承可不可以反悔如果当事人在被别人强迫的情况下放弃了自己应该继承的遗产,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时受到了威胁或者强迫,则该继承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继承权,重新分割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是谁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是谁当一个企业经营不善时,往往难逃破产的厄运,正所谓“树倒胡算散”,因为企业破产,故而很多人选择离开,但是同时又会出现一个问题,破产需要清算,也需要诉讼,那么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是谁,这是一个继续弄清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 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诉...

·如何确定二手房年龄?
    

房产证上的日期只能反映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取得该物业产权的日期,如果是二手房,有些已经转手了两至三次,所以最后看到的这本房产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可能远远超出房屋实际的建成日期。另外,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截至日期可以推断出该房屋是于1995年5月20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开发商是...

·每个企业都有股东会决议马?
    每个企业都有股东会决议马?不是每个公司都有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

·记名股票遗失的补救措施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破产重整受理时间
    破产重整受理时间 破产重整受理时间是很多濒临破产的公司需要了解的内容。一般来说,法院在判决通过重整计划前需要做出许多准备工作,受理时间将会受这些工作的时限影响。具体影响时间的工作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为您解读。 一、受以下时限影响: 1.企业和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