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说到判决离婚,相信您都知道这应该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才会出现的,这个情况下起诉的一方往往寄希望于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以此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法院判决离婚也是有标准的,那到底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对于合法婚姻,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 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 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 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法院会判决为无效婚姻,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了。
  
  (二)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需要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裁定撤销后,你们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要想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确已感情破裂,当然这也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但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可能夫妻最后并不是判决离婚的,而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除的婚姻关系。
  
  

·公司法人和法人代表有什么不同?
     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混淆法人和法人代表概念,那么公司法人和法人代表有什么不同呢?公司法人是一个组织,而法人代表是自然人。公司法人是公司依法成立的,拥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法人代表是法人组织依法选举出来的代表法人行使权力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民事诉讼伪造证据罚款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伪造证据罚款是怎样规定的? 您都知道的是,在一些诉讼活动当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证据可以支持整个案件的一些诉讼请求,从而是一方当事人获得胜利。这样的现实生活当中,在很多诉讼活动当中确实存在着伪造证据的情况。很多人想了解。民事诉讼伪造证据罚款是怎样规定的? 一、民事...

·夫妻之间偷看手机算侵犯隐私吗?
    夫妻之间偷看手机算侵犯隐私吗?夫妻之间偷看手机的行为不算侵犯个人隐私,但构成了严重的后果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个人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

·公司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辞退孕妇是否可以?
    公司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辞退孕妇是否可以? 在女工怀孕的情况下,公司辞退属于违法,公司需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

·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是必须要存在的吗?
    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是必须要存在的吗? 一、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是必须要存在的吗? 必须要存在的; 犯罪客观要件,法律术语,是刑法规定的,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

·一人对外赌债夫妻个人债务吗?
    一人对外赌债夫妻个人债务吗?赌债是丈夫欠下的,属于个人债务,此款也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故在法律上也没有清偿义务。我国《婚姻法》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

·被批捕后能会见家属吗?
    一、被批捕后能会见家属吗?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是不能会见家属的,如果家属想见嫌疑人或者嫌疑人想见家属,只能由律师进行会见,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

·检察院国家赔偿新标准是什么?
    一、检察院国家赔偿新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

·什么情形下保证合同无效
    什么情形下保证合同无效为保证主合同的实施,很多时候当事人都会再签订一份从合同。常见的从合同包括了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等等。对于这些合同,也是会有无效的时候。那到底什么情形下保证合同无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情形保证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的...

·土地拍卖出让方式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土地拍卖出让方式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土地出让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拍卖、招标等,但我们今天主要为您分析的是土地拍卖,办理土地拍卖需要很多流程,但是很多人不熟悉这一情况,所以,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土地拍卖出让方式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拍卖土地使用权,应...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