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者要是受过伤的话,即使伤愈了,此时也会因为之前的伤害情况对自身的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的损害,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导致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国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作出了严格的认定标准,那究竟这个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怎样的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p="">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p="">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伤病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造成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申请进行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须由伤病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通知用人单位为其履行申报手续。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实践中,劳动者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鉴定才行,而有的情况下可能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此时在获得的赔偿方面肯定就是相对较少的了。当然,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也是需要提供一定材料的。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法院如何运用刑事诉讼法查询财产?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总会发生一些,财产类的问题,但是财产是一个隐私,法院不能随便的去侵犯别人隐私,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就要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法院强制实施是法院根据规律判定效果对被告人选用的强制行为。法院如何运用刑事诉讼法查询财产?那么,下面由我们为你具体介绍。 申请法院强...

·在我国没有签合同怎样确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通常都是伴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那么在我国没有签合同怎样确立劳动关系?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

·老板诬陷员工被辞退如何处理?
    老板诬陷员工被辞退如何处理? 一、老板诬陷员工被辞退如何处理? 老板诬陷员工被辞退如的处理方式是可以和老板心平气和的来进行交谈,并且告知在这种策略之下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实在不行还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工资、未签劳动合...

·女兵征兵体检标准是什么
    主要有四个方面:1.身高标准调整,男青年身高标准由162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女青年身高标准160厘米以上。2.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3.视力标准的调整,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

·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十分重要,特别是一些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商标,对于企业来说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在现实中,会发生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形,这对于已经将商标打造出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而且损害到原实际使用商标企业的利益。商标法针...

·起诉离婚之后撤诉本人还要去吗
    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后,还是有反悔的机会的,此时可以向法院进行撤诉。但就起诉离婚来讲,要是原告在起诉离婚之后撤诉的话,那么此时是否还需要本人亲自去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之后撤诉本人还要去吗 1、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需要本人去提...

·一、判决后抚养费给付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判决后抚养费给付时间是什么时候?如果是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有抚养费的具体支付等内容,那么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履行离婚协议的抚养费内容,拿到有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

·农村土地确权为什么非要农民主动申请?
    农村土地确权为什么非要农民主动申请? 一、依申请登记是发了规定的原则 1、农村土地确权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2、依申请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原则。 3、国土资源部2007年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6条规定,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

·劳动者提交虚假材料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