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私生子可以分家产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私生子可以分家产吗?
您的位置:首页  »  
 

私生子可以分家产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私生子也就是我们说的非婚生子女,很多人认为私生子是见不得光的,而在父母去世的时候,也就不能实际的分得相应的家产。那从法律角度来讲,私生子可以分家产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私生子可以分家产吗私生子可以分家产吗?这得首先看看“家产”是什么意思。所谓的“家产”,就是家里的财产,这是老百姓一种笼统的说法。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任何财产都必须有个所有权,也就是说,财产是归谁所有的。在知道了财产的所有权归谁以后,才能知道谁有权处置财产。从名称上而言,家产的所有权属于整个家庭所有。但实际上,当发生特定的事件以后,家产可能就需要分家析产。现在来看看“私生子可以分家产吗”这个问题。实际上,私生子分家产的本意并不是说私生子分整个家产,而是在家产被分家析产以后,能不能分特定家庭成员的财产。说白了,私生子可不可以分家产的本质在于,私生子能不能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剥夺。这里的非婚生子女就是私生子,就是男女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生育的子女。既然法律规定了私生子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那么婚生子女享有的继承权,私生子也同样享有。因此,私生子可以分家产。二、私生子怎么分家产?私生子分家产的本质就是私生子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权的问题。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私生子怎么分家产?答案当然也不外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一)私生子怎么分家产?通过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写明,在其死亡后财产由谁予以继承。也就是说,私生子的父母可以在遗嘱中写明,在其死亡之后,哪些财产由私生子继承。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意志的合法表达。因此,只要遗嘱中明确写明私生子有权继承那些财产、分哪些家产,那么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和阻碍。甚至,哪怕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把属于自己的全部家产都由私生子继承,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合法的。(二)私生子怎么分家产?通过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死亡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死亡人的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继承。按照目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下,配偶、子女和父母处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地位。也就是说,死亡人的财产由配偶、子女和父母平均继承。法律明确规定,这里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也就是所谓的私生子。因此,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私生子是可以分家产的,任何人无权剥夺其继承权。总之,私生子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剥夺和歧视。实际上,私生子是无辜的,他们仅仅因为父母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而遭到了一些人的歧视。但是,法律是公平的,私生子与其父母有着血浓于水的关系,这是无法否认的。因此,私生子是可以分家产的,既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
  
  
  

·委托合同的法律定义
    依《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一项或者是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但是...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

·宜都市农村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宜都市农村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宜都市土地分类 (一)Ⅰ类区域:属于平原岗地及丘陵 包括红花套镇、高坝洲镇、陆城办事处辖区内所有村组;姚家店镇(姚家店村、莲花堰村、刘家嘴村、过路滩村、枫相树村);枝城镇(楼子河村、梁家畈村、赤溪河村、环城村、白水港村、龙王台村、沿江村、三...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
    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的主体应当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应当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的债权人按合同规定,享有追索债权的权利,这是对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执行主体的基本要求。凡是国家法律、政策、计划要求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合同,合同性质决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

·强奸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怎样认定?
     一、强奸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怎样认定? 1、强奸妇女、奸淫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女孩;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

·广西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
    广西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增加抚养费案件证据都有哪些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同时也要计算一方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但在离婚之后,随着孩子的长大此时客观情形就有可能发生变化,就需要增加抚养费数额,那一般增加抚养费案件证据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增加抚养费案件证据都有哪些 若...

·一、醉驾交警多久移交检察院?
    一、醉驾交警多久移交检察院?? ?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离婚后离婚协议可公证吗
     离婚往往是夫妻关系破裂后的结果,为了避免离婚后某一方反悔,双方可以选择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这是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证明,但不具有法律上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下面的我们将为您解答“离婚后离婚协议可公证吗”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书公证?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解除...

·我国工程索赔程序
    我国工程索赔程序流程的介绍 在工程承包的过程之中,往往会出现,并非自身的过错,但是造成其自身损害的情况发生。这就存在了一个风险划分的问题。如果该风险归于自身那就有自身承担。如果造成损害的风险是由对方承担,那么损害方可以向对象要求进行工程索赔。那么工程索赔程序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