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过错如何认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医疗过错如何认定?
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过错如何认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医疗过错如何认定?是怎样认定的?
  
  医疗过错如何认定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准确诊断;三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操作错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四是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未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未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实施相当的检查;二是怠于适切相当之检查。
  
  ⑴体格检查的过错
  
  是否按照《病历编写手册》、医学教材《诊断学》的要求,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
  
  ⑵辅助检查的过错
  
  是否根据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得到的初步判断来给予针对性的检查。对价格昂贵的检查、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检查是否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⑶鉴别诊断的过错
  
  临床上的病情表现常常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典型,同时许多疾病有相同或相近的临床表现,因此要做出一个明确的诊断,必须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予以排除,即鉴别诊断。如果对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没有做充分的鉴别诊断,出现误诊,可以认定为有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⑴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
  
  ⑵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
  
  ⑶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
  
  ⑷用错药物;
  
  ④遗漏药物过敏史而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药物过敏抢救不当。
  
  4、手术的过错
  
  ⑴术前判断的过错
  
  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⑵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①手术部位选择错误;
  
  ②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
  
  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④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⑶术后管理的过错
  
  ①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
  
  ②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5、麻醉的过错
  
  ⑴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⑵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
  
  
  ①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
  
  ②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
  
  ③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
  
  ④浅麻醉下眼心反射、胆心反射等;
  
  ⑤空气栓塞,骨科手术中的脂肪栓塞,肺栓塞。
  
  ⑶麻醉管理不当:
  
  ①麻醉药、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
  
  ⑵椎管内麻醉平面过高或辅助用药导致呼吸抑制未及时处理;
  
  ③大出血病人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或心功障碍病人输液过多、过快致心衰、肺水肿;
  
  ④术后拔管过早或肌松药未完全消失、再箭毒化致呼吸抑制、通气不足;
  
  ⑤并存疾病未发现致处理失误;
  
  ⑥缺O2、CO2蓄积引起神经反射致呼吸循环紊乱;
  
  ⑦全麻因改变体位致循环功能紊乱或气管插管脱出。
  
  6、血的过错
  
  ①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给患者输入了血型不合的血。
  
  ②输入有污染的血。
  
  ③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3)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4)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5)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民法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立法和学理上经常以过失举轻以明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不仅是指过失,也包括故意。医务人员因个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医务人员的身份、或者利用进行医疗行为之便等,这些外在特征都可以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在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故意造成侵害的情况下,患者仍然可以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常见的医疗故意有:
  
  ① 医院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②故意购买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③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
  
  ④利用医疗技术和自己从事医疗行为的便利对与自己曾有纠纷、不满的患者进行报复,故意侵害患者身体的;
  
  ⑤为经济利益采取本不应进行的医疗行为,而该医疗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
  
  ⑥明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严重后果,仍不采取措施放任结果发生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过错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们在进行鉴定的时候,需要在是否存在诊断的过错或者治疗的过错方面进行考虑,另外,我们在进认定医疗过错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医疗水平的发展状况,对于医疗水平差的地方,也是需要酌情考虑的。
  
  
  
  
  

·宜昌市工伤鉴定单位的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为了维护高危工作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工伤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含了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认定办理条件,以及工伤办理的流程等。现在我们就宜昌市工伤鉴定单位的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宜昌市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

·交通事故误工时间怎么算,误工费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赔偿中会有关于误工费方面的赔偿,而在计算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时候,除了要知道赔偿对象的收入情况外,还要知道具体的误工时间。到底交通事故误工时间怎么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交通事故误工时间怎么算固定收人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

·公司法股东投票权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股东投票权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什么规定?股东投票权是指股东对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或决定有权利召开股东会并投票表决是否同意该决定,在公司的管理经营上,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所以表决权是股东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那么公司法股东投票权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呢?甲乙...

·供用电合同(一)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

·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签一年吗
    您都知道,劳动者去公司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很多人就有疑问,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时间有没有限制了,劳动合同可以签一年吗?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做了解答,您感兴趣可以看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签一年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签...

·什么情况下彩礼要返还
    1、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随生活水平的提高、攀比现象的影响,加上部分地区男女比例失调,因订立婚约而送的财物(彩礼)的价值越来越高,数量和品种也越来越多。但婚约成立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

·审查起诉递交法院需要多久?
    一、审查起诉递交法院需要多久?审查起诉递交法院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

·昆山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额?
    昆山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额? 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

·抚养费包括哪些部分?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一、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

·法定继承有第三顺位吗?
    法定继承有第三顺位吗?法定继承只有第一第二顺序,没有第三顺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继承...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