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代位权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合同代位权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代位权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合同代位权是什么合同代位: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它是属于合同保全的一种方法。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合法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2)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两个债务随之消灭。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5)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最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
  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审理顺序:债权人诉债务人>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务人诉次债务人。
  法院都应受理,但中止后顺序,待前顺序结果。
   3、合同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果。
  ①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者获得执行根据的,由次债务人向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
  ②如果还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获得胜诉判决,或者取得其他执行根据的,应当将次债务人清偿的数额按照债权比例在数个债权人之间分配。
  (2)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果。
  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②扣除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数额以及费用以后的剩余部分,依然归属于债务人。
   4、诉讼费用的承担
  债权人胜诉的,如果债务人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应当直接确定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债务人未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次债务承担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可见,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为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与此不同,在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中,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都可能成为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
  由上可知,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五个,缺一不可,最重要的便是债务人怠于偿还债务。行使的方法有多种,在案件中,要多方面的考虑问题,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在行使效果中还有债务人和次级债务人之分,在具体的案件中,要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您还想具体的了解合同代位权是什么,请至律师网。
  
  
  

·发现借条遗失应该怎么办
    发现借条遗失应该怎么办借条的重要性,相信您都是比较清楚的,一般情况下借条是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法律凭证,因此在签订了借条之后,当事人应该妥善进行保管。现实当中,经常会发生债权人将借条遗失的情况。对此,本站债权债务专家陈志群律师提示:请不要仓促向法院起诉。原因很简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实施细则是怎样规定的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实施细则是怎样规定的1、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的,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个小时。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根据曾经的劳动仲裁案例,也是要付加班费的,支付标准跟全日制相同。2、是否要签订用工协议答案是不一定,以双方自愿,双方可以选择以口...

·刑法修正案九133条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是最新颁布的一部刑法典,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填补了之前的一些刑法规定上的漏洞,对罪名和刑罚的规定都进行了相应的变化,很多法条做了详细的变动,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刑法修正案九133条的内容。 一、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的规定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土地使用占用税是什么?
    土地使用占用税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占用税的概念 土地使用占用税,又称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争抚养权吗?
    夫妻双方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的,实在没有维持必要时只好通过离婚解决了。对于双方来说,最好能够协议离婚,这样比较省时省力,做到好聚好散。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离婚。那么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争抚养权吗?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起诉离婚争抚养权...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无固定收入抚养费标准如何规定?
    无固定收入抚养费标准如何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

·合同内违约金的约定的上限是多少
    合同内违约金的约定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

·劳动法关于童工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即将迎来暑假,有些勤劳的中小学生会在这期间到餐馆或者工厂做一些短期工作来提升自己。而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身心健康,国家已制定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对于短期工作法律在年龄上上的规定是怎样的,对于使用童工法律上的处罚内容具体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劳动法关于童工处罚...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是多少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是多少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单位或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在获得国家和集体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时候,我们就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了,办理相关的证书往往不是免费的。那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是多少?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