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
您的位置:首页  »  
 

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综上所诉,在经过几次国务院对此暂行条例的修改后,此条例越来越完善,涵盖各个方面,能够有效保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保障政府收益,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作为征收范围的对象也应该积极配合按时缴纳税额。以上我们提供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吗?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法》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会对这一约定予以保护,须认定这一约定有效,否则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收资本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实收资本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由于现在我国境内的公司在创办的时候已经改为了认缴制,所以国家允许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不一次性到位。因此有的时候,公司实际的注册资本可能和实收资本是不一样的,因为这些资金也有可能不会一次性全部到位。不过在创办公司的时候,对于实收资本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肯定是必...

·医院误诊医疗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院误诊医疗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医院误诊医疗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

·父母离婚抚养费要给多久?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选择离婚,那么,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具体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可以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也可以由法院裁决。那父母离婚抚养费要给多久?我们就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父母离婚抚养费要给多久? 离婚后...

·绑架小孩判刑是怎样的,认定绑架罪应注意什么
    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情形就是犯罪分子控制小孩后,再打电话跟小孩的父母索要钱财,这种行为就是绑架。你知道绑架小孩,判刑是怎么判的吗?下面,我们为你介绍绑架小孩如何判刑,以及认定绑架罪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绑架小孩判刑是怎样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

·刑事诉讼证据三性首要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据三性首要是什么 1、真实性。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

·本地企业未按要求延迟复工怎么办
    本企业未按要求延迟复工怎么办?企业未按要求延迟复工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拐卖妇女罪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拐卖妇女罪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拐卖妇女罪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

·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要怎么办
    在工作中,劳资双方经常会为加班费的问题而引发纠纷,而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公司不支付加班费引发的。此时作为劳动者应该知道要怎么维权,不然只会给自身利益造成更多的损害。那到底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话该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因用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