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土地使用年限有多长呢?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土地使用年限有多长呢?
您的位置:首页  »  
 

土地使用年限有多长呢?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土地使用年限有多长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3、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综上所述,对于土地使用年限有多长的解答是土地的使用年限需要根据其具体的用途而定,最高年限的当属居住用地有70年的使用权限,但是这70年的年限是以开发商用地时间为土地使用时限的开端,也就是说置业者的土地使用权只是交房后剩下的时限。
  
  
  

·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有什么区别?
    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有什么区别?离婚在当代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对于一心想要离婚的人来说,一天都不想拖,都想尽快离婚,但是现在的离婚方式有协议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因此在离婚时是选择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是很多人头痛的问题,其实只要我们搞懂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有什么区别?我们就可以最快的选择...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该选哪个?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

·刑诉法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刑事案件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限,故而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各方都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在立法上,刑法之中也规定了回避原则,防止官员利用职权包庇罪犯。胡同来说,刑诉法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

·刑事案件赔偿金额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赔偿金额标准是什么?刑事案件赔偿金额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统一规定和明确,赔偿数额需要根据证据来具体计算的,最高人民法抄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

·拐卖妇女罪介绍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拐卖妇女罪介绍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的量刑标准拐卖妇女罪最低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

·劳动关系仲裁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关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问题,我们时有听说。当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以后,有些市民会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需要写一份关于劳动关系仲裁代理词,向法院陈诉相关的问题。所以了解劳动关系仲裁代理词应该怎么写,是很重要的。 劳动关系仲裁代理词应该怎么...

·撤销权诉讼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撤销权诉讼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撤销权诉讼管辖规定 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合同法...

·单位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女职工吗
    对于正处于哺乳期的女员工来讲,单位是否能因此将其辞退呢?实践中,不少哺乳期的女员工都遭遇过被单位辞退的情况,那么单位是否有权这样做?如果无权的话,此时又该怎么赔偿女员工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单位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女职工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

·工资是交完社保再扣个税吗 一、工资是交完社保再扣个税吗?
    工资是交完社保再扣个税吗 一、工资是交完社保再扣个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月工资先扣除五险一金,之后再计税。 应纳税...

·可以用分公司签订合同吗
    可以。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