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转让的风险该怎么避免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权转让的风险该怎么避免
您的位置:首页  »  
 

债权转让的风险该怎么避免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债权转让的风险该怎么避免 一、债权转让的风险该怎么避免
  债权转让的风险主要是指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有以下的防范措施: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多少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者“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二、债权转让的风险该如何防范
  除了受让人对债权让与的风险外,债权转让过程中还存在表见让与的风险。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
  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如果您打算转让债权的话,一定要小心防范可能存在的债权转让的风险,以免造成损失。当然,要是不满足法律中规定的转让债权的要件,那么具体进行的债权转让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实践中,若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请及时联系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进行解决。
  
  
  

·工伤鉴定什么标准可以申请赔偿?
    工伤鉴定什么标准可以申请赔偿? 工伤鉴定为一到十级,只要评残为十级就可以申请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夫妻打架与家暴的区别是什么?
    夫妻之间如果有争吵可能会借着与对方的特殊关系就直接转变为打架,如果是不了解实际情况的外人来说可能就会觉得他们的打架行为已经属于家暴了,但实际上家暴在法律的定义上是非常严格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夫妻打架与家暴的区别是什么?一、夫妻打架与家暴的区别是什么?夫妻打架(一般夫妻纠纷)其实与法...

·非法同居构成重婚吗,非法同居是否属于重婚
    非法同居的情况包括多种,其中就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双方都是有配偶的,而同居生活在一起。那么在这两者情况下,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构成重婚吗?我们马上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一、非法同居构成重婚吗1、重婚,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又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未登记结婚或者...

·老板非法集资员工有事吗,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非法集资是一种非法犯罪行为,且在现实生活中多以集体犯罪为主,故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是比较大的。企业老板一般会采取向社会融资等行为进行集资,在发现老板非法集资后,很多职工会担心自己是否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究竟,老板非法集资员工有事吗? 一、老板非法集资员工有事吗? 公司老板非...

·合同自诉案件程序包括哪些?
    合同自诉案件程序包括哪些?包括: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

·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
    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 各地区都有可能进行征地,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进行征地。各地的征地工作都必须紧紧的依靠严格的征地补偿标准才容易开展,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为浙江征地补偿提供了依据,也方便了工作的展开。但是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

·一、关于我国醉驾罚款多少钱?
    一、关于我国醉驾罚款多少钱醉酒驾驶机动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处罚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已经较为普遍,随着而来的是交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已经较为普遍,随着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这也是由于不少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定所导致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摊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摊是如何确定的呢? 一、交通事故责任分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对于...

·最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的土...

·假释的条件和考验期?
    假释的条件: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