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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沈阳犯罪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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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沈阳犯罪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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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更注重的是对公共利益、个人财产权等的保护,很少偏向个人信息、隐私等方面。但是近年来,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逐渐增多,已然引起了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沈阳犯罪,法律有一定的界定标准,下面将为您进行介绍。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沈阳犯罪如何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增加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规定,为了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53条之一(以下简称“本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由于侵犯个人身份信息的主体、行为性质明显不同,可认为分别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这样的罪名界定。
   一、 个人信息与隐私
  个人信息和隐私是或具有交叉关系、或互异、或包含的两个概念。隐私是指不被公众所知的,具有私密性。个人信息则是一个不可能进行周延的概念。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对个人信息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采用“个人资料”,有的采用“个人隐私”。目前主流的理论和观点认为,只要不是向不特定的社会 公众公布,主体在将自己的某种个人信息向特定个人或群体披露后,对其他个人或群体仍然享有隐私权,如果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公布其个人信息的,仍然构成隐私侵权。
  (一)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该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
  2、该信息与其自然人主体有切身的利 益关系,如关系到个人尊严、个人的社会生存利益;
  3、该信息具有隐私性;
  4、该信息需被除自己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所掌握。
  即在法律的层面上,探讨个人信息与隐私范围的话,应该承认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该是具有某种程度的隐私性、分别受相关不同阶层的法律的保护。
  个人信息应该选择一种合理、科学的方法进行定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分析
   (一)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主体应扩大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构成此罪。上述单位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基础进行便民服务,更容易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的远不止这些单位。近年来,股市、期货、房地产行业、各种服务中介等机构都掌握了相当多的公民个人信息。
  对犯罪主体的扩大是必要的选择。可采取对主体进行抽象性概括,并结合列举的方式;或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罪主体进行不断周延; 或取消对主体的界定,借违法性对其范围进行规制等。对犯罪主体扩大选择范围是困难的,这是由法律的滞后性决定的。理论界应该研究如何能够合理的、符合逻辑 的对该主体范围进行扩大。
   (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对象。
  “个人信息”最基本的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地址、职务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某个人的符号序列。随之又引申出个人其他信息。从个人信息的特性上,我们应该理解,由于个人信息存在多样性、不稳定性,故对个人信息进行具体的界定是不可能的。
  对于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是就法律层面而言,两者都是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的。隐私更偏重于私密性,而个人信息所涉及到的内容就比较多,一般指的是未经本人许可,并向他人泄露。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沈阳犯罪,由于存在不确定等因素,所以对个人信息很难进行具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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