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父亲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父亲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您的位置:首页  »  
 

父亲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离婚的事情非常普遍,在涉及到离婚的问题中,子女抚养权归属和财产的分割无疑是最令人关心的。如果法院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那么父亲拿到离婚财产的多少就影响到了对子女的照顾上。父亲离婚财产怎么分割?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是如何说的。
  一、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三、签了离婚协议后悔了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才生效。没有协议离婚的,一方还可以对分割协议反悔,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由此可见,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对于共同财产部分,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应该平分。像婚后为子女购买的商品房,产权证上面是子女名字的话,其应该算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同时,如果子女的抚养权判给父亲,父亲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与送达日期?
    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与送达日期? 在人们日常生活当中会遇到各种条规去规范人们的各项活动,这是现如今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的条件,它们合理的保障了人们生活、学习的安全。其中被用到最多的是治安处罚决定书,而它包含了那些内容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那么针对此决定书归纳总结如下。 一...

·刑事诉讼法解释辩护人的范围是什么?
    提到辩护人,我们通常会想到律师,因为在我们的认知中,辩护人基本上和律师的概念是等价的,在司法解释中,辩护人是否只有律师呢?如果不是,可以成为辩护人的人都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向您普及的就是刑事诉讼法解释辩护人的范围。 一、 ?刑事诉讼法解释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的范围有律师、犯罪...

·一、醉驾交通事故全责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醉驾交通事故全责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醉驾交通事故全责的量刑标准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直接目的,也是生活来源。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则面临以下三类责任: ( 1 )民事责任:被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 ( 2 )行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

·股权质押执行财产可以吗
    股权质押执行财产可以吗 一、股权质押后可不可以执行财产 可以拍卖股权,不可以执行财产 如果股权质押优先受偿还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还是可以要求执行其他财产的.股权质押后,因为股价的波动,可能质押股权的金额低于应收债权,在此情况下,可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做为补充;如果质押的股权高于应...

·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操作程序是什么?
    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操作程序是什么? 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操作程序 一、有限公司解散原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

·工厂倒闭债权人上门讨债怎么办?
    工厂倒闭债权人上门讨债怎么办? 一、工厂倒闭债权人如何上门讨债 (一)到人民法院诉讼的步骤: 1、写起诉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各一份; 2、到被告地人民...

·绿化工程质保期规定是怎样的
    绿化工程质保期规定是怎样的?建筑工程的性质和用途不一样,那么工程质保期的规定年限肯定也是不一样的。一般国家对于普通商品房或者是商业用房的这些建筑工程的质保期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不过生活当中有一部分公民对于国家绿化工程的质保金也存在疑惑。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绿化工程质保期规定是怎样...

·退回侦查再次移交的案子的期限是多久?
    一、退回侦查再次移交的案子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一、厂房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厂房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