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业贷款买房要满足什么条件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商业贷款买房要满足什么条件
您的位置:首页  »  
 

商业贷款买房要满足什么条件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房价高涨的这个时代,很多人都是选择贷款来买房的。而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具体又会分为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不同的贷款方式意味着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那商业贷款买房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商业贷款买房要满足什么条件
  商业贷款买房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条件,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银行,山商业贷款买房的条件是不同的。下面所介绍的商业贷款买房的条件,供购房者参考: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提出借款申请时,在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20%的二手房按揭贷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贷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如何办理商业贷款买房?
  商业贷款买房不仅可以买一手的新的商品房,也可以购买二手房屋。
  (一)买新房时,如何办理商业贷款买房?
  一般来说,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地产开发商都有跟指定银行合作为买房者提供“间客式”房贷业务,如果消费者买的是新房,尤其买的是期房,此时便可以直接经开发商向银行提供个人身份证件、买房合同等相关材料,然后申请贷款。
  (二)买二手房时,如何办理商业贷款买房?
  但如果消费者买的是二手房,则需要主动找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了。买房者在与卖房者签完合同、议完价后,将买卖双方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提供给银行申请贷款,然后由卖方签署银行提供的“售房声明”,再通过银行准入的专业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之后方由银行提供给买房者最高为评估价或成交价二者偏低的一方70%比例的贷款。由借款人交首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收入证明,经银行上报审批后买卖双方方可过户。过户后将产权抵押给银行,买房者逐月还款待还清所有的款项后,再由银行将产权归还给买房者。
   三、住房商业贷款偿还方式的选择
  在还款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个别情况视合同约定还会对之加收违约金。
  具体来说,偿还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般来说,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贷五年以上者居多,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贷款者宜选择第二种偿还方式。
  总之,商业贷款买房主要取决于银行的规定,购房者应当事先向当地的银行进行咨询。一般只有在满足了商业贷款买房的条件之后,那么申请人才能如愿向银行申请到贷款。当然,要是符合公积金贷款的话,建议用公积金贷款,毕竟这种方式下的贷款利率要少一些。
  
  
  

·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一般情况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一方当事人故意阻碍所付生效条件成就。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但须待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在此期间之内,虽然法律行为尚未确定生效,但已经成立的附条件合...

·夫妻两人分居多久视为离婚很多人面临夫妻双方分居这种问题时
    夫妻两人分居多久视为离婚很多人面临夫妻双方分居这种问题时,便会自然而然的认为分居时间达到一定期限便可以便可以自动离婚。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婚姻是依照严格的法定的程序所缔结的夫妻关系,并不会因为时间的长短或是个人、双方的意愿而导致婚姻的结束或是无效。因此,要想结束婚姻,也要按照...

·小孩判给女方后给男方抚养费吗
    离婚案件,除了财产问题最棘手的也就是子女归属问题和抚养费问题,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直是难点所在,有的人不知道应该如何付抚养费,是共同双方抚养还是只归于夫妻任意一方,那么小孩判给女方后给男方抚养费吗?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小孩判给女方后给男方抚养费吗 1...

·破产撤销权行使时间有多长?
    破产撤销权行使时间有多长? 1、关于破产撤销权行使时间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无偿转让财产的;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有了属于自己的交通工具。或许是习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有了属于自己的交通工具。或许是习惯了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人们在平时的出行方面也在追求速度。这就会给社会带来一些危险的隐患,使得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当遇到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理的时候,我们应该寻求怎样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现在,我们就针对此问题给您做一个简单...

·员工入职三天离职有工资吗
    一、员工入职三天离职有工资吗?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非无效的行为。在债权人以诉讼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前,债务人所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受私法自治原则的保护。但是,债权人利用法律所设计的撤销权,对债务人有...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规定有哪些
    如果以男女结婚时间点来区分财产的话,那么此时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一般来讲,属于婚前财产的部分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这方面,我国是有一些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告诉您新婚姻法婚前财产规定有哪些。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我们在进行转让的时候,是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的,否则很容易造成违规转让,是需要进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可是,您知道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都是有哪些吗?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注意事项。 一、什...

·如何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