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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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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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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