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几岁算童工劳动法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几岁算童工劳动法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几岁算童工劳动法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法规定企业是不允许雇佣童工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几岁算童工劳动法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在规定的年龄以下用工就是非法用工,法律也会追究责任的。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的生长发育期,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是非常大的。下面我们就介绍下未成年用工的内容。
  
   一、劳动法规定几岁算童工
  1、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2、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3、《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倍。
   三、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未成年的身体指标和心理成熟度都很低,难以满足工作任务的要求,这样也容易给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或者一些潜在的身体安全威胁。因此,国家禁止雇佣童工是很有必要的。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且该行为造成了对他人健康的损害,达到了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程度。涉嫌构成罪,肯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故意伤害罪能判几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是非法损害...

·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1

  
  (××××)×行×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

·检察院批捕后退回公安继续侦查是什么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是这样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 第二百七十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

·新刑法聚众淫乱罪怎么判
    新刑法聚众淫乱罪怎么判 一、新刑法聚众淫乱罪怎么判?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

·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吗进行债务转移的,一般是指由债务人将自己满足条件的债务转让给其他人,有其他第三人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有些情况下,债务人是利用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因此法律中规定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下面我们为你具体分析一下其中的法理。 一、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是...

·构成专利侵权一般赔多少
    构成专利侵权一般赔多少?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不是固定统一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分成了四个层次:第一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第二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第三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四...

·工程公司把工程分包合法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且是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仍然是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那么分包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资料有哪些
    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资料有哪些? 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方会组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验收,按照我国规定,工程都有一个质保期。如果质保期满,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组织重新验收,来评定当初工程建设是否合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那么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资料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

·诉讼离婚争取抚养权要哪些证据
    在离婚的时候,出现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其实是很多的,但毕竟家庭里面只有一个未成年子女,因此注定其中一方是无法获得抚养权的。涉及到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往往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那此时诉讼离婚争取抚养权要哪些证据呢?下文中我们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诉讼离婚争取抚养权要哪些证据 孩...

·房屋网签备案撤销流程是什么
    房屋网签备案撤销流程是什么?买卖双方带着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东带着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网签合同,到当地房管局房屋过户机构撤网签。本人要到场,本人不到场,需要有委托书。撤销网签合同所需材料:1、商品房买卖双方共同提交申请书2、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3、身份证明(复印件)4...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