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
您的位置:首页  »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入境地,包括进入我国陆地边境、领海以及航空器降落在我国境内的地点。南京律师网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包括什么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包括什么 一、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包括什么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

·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如何处理?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盗窃罪上诉会加重处罚吗
    盗窃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话,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那么盗窃罪上诉会加重处罚吗?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上诉会加重处罚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

·刑讯逼供罪过了追诉期还能起诉吗?
    刑讯逼供罪过了追诉期还能起诉吗? 刑讯逼供罪过了诉讼时效也可以起诉,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刑讯逼供罪诉讼流程如下: 1、刑事诉讼程序——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

·东莞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东莞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应依法通过刑事诉讼法定途径解决的就只有诉讼这一种吗
    应依法通过刑事诉讼法定途径解决的就只有诉讼这一种吗? 1.刑事案件处理的方式只有一种,即通过法院判决。 2.如果犯罪罪行轻微,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但这种比例很小。 3.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化解矛盾的,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纠纷,刑事不叫纠纷,叫犯罪,就是要判...

·违章停车罚款多少
    违章停车罚款多少 违章停车如何处罚 在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严格按照规定的道路行驶,这样一方面是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也是可以缓解城市拥堵的情况。而现实中要是不按照规定乱停放车辆的话,就会被罚款。那违章停车罚款多少?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

·劳动争议仲裁后公司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后公司起诉的条件有哪些随着劳动争议事件的不断增加,合法解决劳动争议,已经成为维护劳动关系中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在处理劳动争议这类案件时,首先在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后方可进行起诉。那么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后公司起诉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我们为您作详细解答。一...

·没有结婚孩子生下来归谁抚养
    没有结婚孩子生下来归谁抚养没有结婚孩子生下来归谁抚养呢?1、没有结婚 (一)两人的关系属于同居,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

·法官准予离婚的情形都有哪些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准予离婚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法官准予离婚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有...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