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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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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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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辩护词一之罪轻辩护

  1、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绍人(本案被告)出面解决问题,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挣脱被害人的纠缠保护自己,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4、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

  二、辩护词二之无罪辩护

  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故意伤害罪,是从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作出无罪判决。

  理由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受害人李某身体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受害人李某身体的行为,故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讲,被告人黄某没有故意伤害李某的主观故意,就连一点“犯意”都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规定可以看出: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轻伤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有一种有意思的行为。被告人黄某自始至终没有故意伤害李某身体的主观故意,就连一点“犯意”都没有。(有被告人王某、梁某、易某、黄某智、岑某、黄某高、丁某、农某、黄某等人多次讯问的笔录证实,也有被告人黄某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证实。)因此,被告人黄某根本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第二、客观上被告人黄某没有实施伤害受害人李某身体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真实情况是被告人易某知道梁某被打后就和农某过去看望梁某。梁某不服气要报复李某等人,才让易某打电话叫王某过来帮忙。王某听电话后打电话给黄某称易某被打并叫黄某过树田厂帮忙。黄某听说老乡被打后并没有说与王某帮忙打架而是想过去看看受伤的老乡。即黄某过树田的迪鑫厂并不是被告人梁某和被告人易某纠集的,而是王某打电话叫过来的,黄某过树田的迪鑫厂是想看望被打的老乡并不是帮他们打架。被告人王某、梁某、易某、黄某智、岑某、丁某、农某、黄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智、黄某高、丁某、农某、黄某在故意伤害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诉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事实同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为此被告人黄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既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那么黄某与王某、梁某、易某、黄某智、岑某、丁某、农某等人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黄某也不是什么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告人黄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三、辩护词三之量刑意见

  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二十%-四十%;

  (2)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二十%-五十%;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十%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根据量刑意见,被告人王成属于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辩护人认为应在基准刑上减少六十%,应确定宣告刑为一年又六个月。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故意伤害罪的法定、酌定情节

  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

  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

  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罪处罚;

  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酌定情节

  这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时间、地点;④犯罪结果;⑤犯罪对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⑧前科等。

  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如果需要加重刑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般是所谓的情节加重犯。 1.从重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较重的刑罚。 2.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3.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有两种。其一、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②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与犯罪人所犯之罪具体相对应的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其二、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4.免除处罚。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量刑情节的竞合--如果犯罪人有数个量刑情节,应当分别予以考虑,而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比如犯罪人具有几个从轻情节,那应该对犯罪人在法定幅度内数次从轻,而不能减轻处罚,相应的如果有数个从重情节,也不能对其加重处罚。如果犯罪人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则应先考虑从严情节,在考虑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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