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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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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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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某市某区乐某某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某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tjlytel}}>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律师意见: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到案后先后供述“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tjlytel}}>“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二被告人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从行驶路线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某区乐某某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二、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

  1、案情简单,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期限较短

  危险驾驶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案情较为简单,证据收集比较容易,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是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要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且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tjlytel}}>即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案件案发多为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报警或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均能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庭审中也能自愿认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自首坦白率高,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

   危险驾驶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告人都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能自愿认罪,绝大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一是因为这类犯罪案情较为简单,<{{tjlytel}}>证据收集也比较容易,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根据其他证据,也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因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件判决以后,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不会上诉,危险驾驶案件服判息诉率较高。

  3、取保候审率高,宣判后再对被告人实施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定刑为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于危险驾驶的刑罚较轻,若是案发时就对行为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明显违反逮捕的适用条件。<{{tjlytel}}>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待宣判以后,需要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时,再对被告人实施逮捕。

  4、刑罚较轻,但适用缓刑率低

  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定刑是拘役一到六个月。大部分罪犯刑期为二至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适用缓刑。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缓刑率低是因为这类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为了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对这类案件判处实刑可以起到更好的威慑效果。

  三、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原因

  1、麻痹大意、心存侥幸是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很多酒后驾驶人员往往主观地认为自身驾驶技术高超,只要小心一点,喝点酒对行车安全不会产生影响,有的则心存侥幸,感觉喝点酒没事,只要不被交警查到就可以了。然而,人们在饮酒后,由于酒精对中枢神经的麻醉抑制作用,触觉迟钝,视力下降,对于行车危险因素的反应时间延长,应变能力减弱,<{{tjlytel}}>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2、派酒、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是引发醉酒驾驶的原因之一。中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朋友相见,必然盛情款待,一醉方休;婚庆嫁娶,酒宴更是必不可少;新春佳节,走亲访友,饮酒能够增进感情。请客者唯恐朋友喝不尽兴,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派酒,而在亲戚朋友的盛情劝说下,有些人禁不住美酒的诱惑,安全意识被抛到脑后,使得醉驾成为可能。特别是青年人缺乏自我约束力,酒后逞强心理重,使得青壮年成为危险驾驶的主要群体。

  3、驾驶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tjlytel}}>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缺乏了解,对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酒后驾车只要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就不必大惊小怪。即使现在刑法已经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许多驾驶员也知道醉酒后驾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对于要承担什么责任、喝了多少酒要承担责任不甚清楚。这种法律意识的欠缺既有行为人不主动了解、关心法律的原因,也说明当前相关法律宣传工作有待提高和加强。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导致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发生。

  四、危险驾驶案件的防治对策

  1、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工程。因此,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氛围。要积极与其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以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目标,推动形成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完整而严密的惩防体系。要探索建立更加简便快捷的案件审理方式,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较为简单的危险驾驶案件,应畅通渠道,建立公检法联动快侦、快诉、快审工作机制,力争大部分案件都能依法快速审结。

  2、严格执勤执法,强化安全行车管理。交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始终保持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零容忍”,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使醉酒驾驶人员真正从心理上受到震慑,强化安全行车意识,自觉改正不良习惯。

  3、开展针对性的法律宣传。要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等新媒介,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提升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正确认识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通过法律宣传让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从内心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强烈观念。一<{{tjlytel}}>是要确立宣传对象,针对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外地户籍居多、青壮年居多、文化程度较低等特征,应将农民、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车站、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要广泛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危险驾驶的内容及危害后果进行宣传,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tjlytel}}>最大程度地调动群众拒绝危险驾驶的积极性,不但自己与家人不危险驾驶,在与朋友、亲友聚会时也能减少他人危险驾驶的发生率。

  4、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要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tjlytel}}>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还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5、引导代驾行业发展。应当意识到,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过度饮酒、劝酒等酒文化的。因此,政府各级部门应当尝试采取“疏导”的策略,发展代驾行业便是一种很好的“疏导”策略。但是当前在吴江地区,<{{tjlytel}}>代驾行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代驾业务和代驾人员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政府可以通过为代驾从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提供补贴等形式,扶持代驾产业发展。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代驾行业的主管机关,做好对代驾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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