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是有别于夫妻个人债务的,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是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那具体来说,这个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呢?具体有包括了怎样的范围?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
  (一)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举债是为了今后的婚姻生活所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三)债务的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四)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此处因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并不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接受医治的病人身份,具体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生活交往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参加婚礼等随份子就属于常见的一种形式。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此时,只要是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在不侵害债权人的前提下均认定为共同债务。而哪些又是个人债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些都是属于夫妻债务中的一部分,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就有可能出现个人债务也让对方承担的情况,这显然是不行的,需要先认定债务的性质之后,才能做出实际的处理。
  
  
  

·劳动关系认定存在问题的相关信息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在劳动市场中会有劳动关系认定存在问题,在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有一些特殊法律情形,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存在误区,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认定劳动关系时常见的问题,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开车的司机都不希望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每年道路上还是会发
    开车的司机都不希望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每年道路上还是会发生很多起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伤残的现象,一方司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吗?我们在下午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吗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

·故意损毁文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

·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
    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就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当事人一般会申请进行劳动仲裁,而需要注意此时当事人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行。那您知道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二)有争议金额的...

·夫妻分居后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吗
    夫妻可能因为很多原因而造成感情不和,但此时双方又有可能不想离婚,就会选择暂时的分居。但如果在满足分居离婚的条件下,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就要对财产作出处理。此时夫妻分居后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分居后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吗 夫妻感情不和或...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继承权有区别吗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继承权有区别吗 一、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继承权有区别吗?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的继承权是没有区别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司法机关在查处...

·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给谁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
    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给谁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权利人首先应当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民法典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享有请求分配权。特殊情况下,民法典中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

·交警不可调解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在交警部门接手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作出了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能会问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处理。但在一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交警不可以进行调解。那具体来说交警不可调解的交通事故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警不可调解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不少当事人在发生了交通事...

·弱电工程合作协议的范本是什么?
    弱电工程合作协议的范本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像空调、冰箱,电扇等等已经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这类用电量称为弱电。由此可见,弱电的使用已经渗透到我们的点点滴滴。为了规范弱电工程双方的合法利益,双方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相关合同。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弱电工程合作协议的范本是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