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拒不支付劳动劳动报酬罪的量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二、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

  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公安厅 (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3〕 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1、 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1) 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2)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 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3)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4)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2、 切实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 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 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4)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 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3、 切实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对跨区域犯罪、 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

  (2) 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 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三、“劳动报酬”认定。

  本罪主要争议问题是“劳动报酬”是否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解释》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其采用列举式规定,并未明确社会保险福利等费用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对此,有观点认为,应当包括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等。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具有较强的行政政策性,其产生的主要依据并非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而解释明确规定劳动报酬依据上述两法产生。同时,由于社会保险福利在各地有不同的统筹标准和方式,现阶段规定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费用纳入劳动报酬予以保护,并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偏离了刑法中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名的立法本意。

  “支付能力”在认定犯罪中的地位。有观点认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的应是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故“有支付能力”是构成该罪的重要前提。还有观点认为,“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逻辑上是并列的选择关系,触犯任一情形都可以构成本罪。上述观点争议焦点在于无支付能力而逃匿的能否构成此罪,笔者认为,无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也应当适用此罪进行处罚。首先,行为人逃匿必然造成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程序无法进行或者难度增加,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命令无法正常执行,造成劳动者对自身财产权益的更大担忧,甚至可能激化矛盾,产生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次,行为人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无支付能力,因此无法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未实施转移财产、逃匿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则是一般欠薪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法律并没有强人所难。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认定。首先,应对“有关部门”作出合理限制,避免过分扩大打击面。《解释》中将“政府有关部门”细化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这里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相关执法权或者被明确赋予对相关执法进行指导、监察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次,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责令”是否顺利“到达”的问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动用刑事手段的前提条件,因此,认定该罪须以责令支付的行政命令到达行为人为前提,即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责令支付劳动报酬而继续拒不支付的,方能构成本罪。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必然到达行为人本人。《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已经送达。此种情况也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轻微交通肇事逃逸,会怎么处罚?
    轻微交通肇事逃逸,会怎么处罚? 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比如撞坏了他人一点财物,刚好又4下无人时往往会选择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后以为轻微损害只是小事,他人也不会积极追究法律责任,即使被追查更不用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其实不然,即使是轻微交通事故,...

·四平临时征地补偿费用如何计算?
    四平临时征地补偿费用如何计算?四平市有关部门,在勘探地质、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时候,会临时征用到农民的土地,等工程结束后,再将土地还给农民。为了弥补农民无法耕种引发的损失,政府会支付一笔补偿款。这种补偿款不包括土地补偿费,那么四平临时征地补偿费用如何计算?下面我们结合当地政策为您讲...

·天然气管道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天然气管道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的现象在当前社会非常常见,为了保证城镇的发展总是会需要土地来更替使用,征用的土地拥有人是可以得到相关补偿的,而且一般来说补偿的金额是不会低于土地的原有价值。天然气管道征地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那天然气管道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天然气管道征地补偿标准1...

·如果遇到医疗纠纷怎么办?
    如果遇到医疗纠纷怎么办?患者在就医的时候如果因为医生的过错或者是医疗机构的条件等等很可能会造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中的医患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时候就会造成医疗纠纷,那么对于患者来说,如果遇到医疗纠纷怎么办呢?您跟随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介绍吧。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夫妻离婚三个孩子抚养费怎么判?
    夫妻离婚三个孩子抚养费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标准
    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土地房产律师 工作中有时难免会因意外事故造成损伤,但是关于损伤的程度如何界定的问题,也许您都以为是按照职工工伤鉴定标准来...

·醉驾是犯罪,这比酒后驾驶要严重得多,因为醉驾会导致车身不稳,
    醉驾是犯罪,这比酒后驾驶要严重得多,因为醉驾会导致车身不稳,非常容易撞到行人以及其它车辆,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是要受到法律严重制裁的。有人可能会问,那么醉驾没事故一定吊销驾证吗?要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首先得知道交通事故是怎么量刑的,请往下看。 一、交通事故量刑情况 1、《...

·国家对于申请国家赔偿次数的规定是怎样的?
    如果自己的行为对别人的权利遭到侵犯,就应该赔偿,国家也是不例外的,如果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事务中对别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犯,也是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一样,要以赔偿金的形式进行赔偿。有的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不知道国家对于申请国家赔偿次数有规定么? 一、申请国...

·工厂要搬迁,员工遭辞退可以要求补偿吗?
    工厂要搬迁,员工遭辞退可以要求补偿吗? 如果工厂要搬迁的话,一定会影响到许多工厂的员工,如果搬迁地址较近的话,还可以继续上班,但是如果是跨省、跨市搬迁,那么对于不能再继续工作的员工,就只能解除合同了,那这时候被工厂辞退,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能增诉讼请求?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能增诉讼请求?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不能增诉讼请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是不能变更诉讼请求的,如果法院未立案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