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拒不支付劳动劳动报酬罪的量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二、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

  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公安厅 (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3〕 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1、 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1) 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2)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 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3)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4)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2、 切实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 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 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4)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 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3、 切实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对跨区域犯罪、 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

  (2) 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 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三、“劳动报酬”认定。

  本罪主要争议问题是“劳动报酬”是否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解释》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其采用列举式规定,并未明确社会保险福利等费用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对此,有观点认为,应当包括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等。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具有较强的行政政策性,其产生的主要依据并非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而解释明确规定劳动报酬依据上述两法产生。同时,由于社会保险福利在各地有不同的统筹标准和方式,现阶段规定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费用纳入劳动报酬予以保护,并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偏离了刑法中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名的立法本意。

  “支付能力”在认定犯罪中的地位。有观点认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的应是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故“有支付能力”是构成该罪的重要前提。还有观点认为,“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逻辑上是并列的选择关系,触犯任一情形都可以构成本罪。上述观点争议焦点在于无支付能力而逃匿的能否构成此罪,笔者认为,无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也应当适用此罪进行处罚。首先,行为人逃匿必然造成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程序无法进行或者难度增加,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命令无法正常执行,造成劳动者对自身财产权益的更大担忧,甚至可能激化矛盾,产生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次,行为人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无支付能力,因此无法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未实施转移财产、逃匿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则是一般欠薪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法律并没有强人所难。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认定。首先,应对“有关部门”作出合理限制,避免过分扩大打击面。《解释》中将“政府有关部门”细化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这里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相关执法权或者被明确赋予对相关执法进行指导、监察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次,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责令”是否顺利“到达”的问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动用刑事手段的前提条件,因此,认定该罪须以责令支付的行政命令到达行为人为前提,即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责令支付劳动报酬而继续拒不支付的,方能构成本罪。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必然到达行为人本人。《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已经送达。此种情况也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工程退股纠纷怎么处理?
    工程退股纠纷怎么处理? 您都知道,一般完成一个工程都会获得巨大的利益,与之对应的则是工程初期强大的资金支持,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合伙完成。但是合伙人有时会出现矛盾,严重甚至产生退股纠纷,那么工程退股纠纷怎么处理呢?在文中为您解答。 一、工程退股纠纷的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

·建筑工程主体劳务承包合同怎么写?
    建筑工程主体劳务承包合同怎么写? 一、建筑工程承包的相关概念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

·小企业融资方式类型有哪些?
     一、小企业融资方式类型有哪些? 小企业融资方式类型有:一、内源融资方式:内源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会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不会发生融资费用,使得内源融资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外源融资。二、外源融资方式:1、直接融资方式。2、间接融资方式。 二、外源融资方式 ...

·对于人贩子算不算绑架罪?
    对于人贩子算不算绑架罪?不属于绑架罪,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

·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人数中股东上限人数是多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公司也在迅速的发展中。近年来,出现了很多的非上市公司和大型上市公司,而我国对于注册公司的法律设立的条件也是非常严格的,其中对公司的资本股东人数都有限制,那么呢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人数中股东上限人数是多少??下面我们为您简要回答。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

·在我国离婚孩子房子怎么判决
    我国的房价,一直是广大老百姓们街头热议的一个话题。房价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实在是望尘莫及,尽管如此,在结婚的时候无论如何都会买一套房子,很多夫妻在结婚的时候会直接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孩子的名下。但是毕竟结婚以后的事情谁都无法预料,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在我国离婚孩子房子怎么判决的问题。 ...

·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费用是多少
    办理公证是加强法律效力的一种方式,因此各种各样的公证书也就出来了,当然这其中与财产相关的公证是比较多的,就包括继承权公证书。但办理公证书并不是免费的,那么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费用是多少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证明财产...

·自诉重婚第三者共同被告人可以进行起诉吗
    自诉重婚第三者共同被告人可以进行起诉吗不可以,当事人只能起诉婚姻中的当事人,不可以起诉第三者。如果男方与第三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么男方涉嫌重婚罪;如果只是出轨导致第三者怀孕,则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在离婚的同时可要求男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

·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

·一、交通事故骨伤没拆内固定能先评残吗?
    一、交通事故骨伤没拆内固定能先评残吗? 一般是不可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